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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小规模代理记账价格欢迎询价(桂平贵港之争)




为非作歹,称霸一方


威胁恐吓,扬言活埋


如今站在庭上,受到法律制裁!


今天,广西多地法院


分别对多起涉黑涉恶案


进行公开宣判,


多个臭名昭著的“黑老大”获刑!









最高刑期25年!


百色第一起涉黑案刚刚宣判,20人获刑







  12月18日,田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黄世庆等二十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开设赌场等罪一案。该案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百色市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黑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




2012年,被告人黄世庆成立“雅居乐名烟名酒商行”后,为聚敛更多钱财,纠集被告人李建葵、李建宁、李建星等19人进行暴力讨债、开设赌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寻衅滋事、敲诈勒价格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黄世庆为首,被告人李建葵、李建宁、李建星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自2013年以来,以被告人黄世庆为首的犯罪组织,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一是以暴力讨债为手段,通过对被害人采取非法拘禁的方式,进行强迫交易,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是为谋取暴利,开设私人会所成立赌场,组织实施聚众赌博,进行毒品交易,为他人吸食毒提供场所等违法犯罪行为。三是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伙同他人实施敲诈勒索、替人报复行凶,故意实施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四是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替人暴力追债,打压竞争对手,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五是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寻求非法保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




以被告人黄世庆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当地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属黑社会性质组织,应从重惩处。



法院判决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被告人黄世庆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等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5年。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19名被告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2年不等的刑罚,并处7万元到2.3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个人安全部财产。同时,对该组织及其成员非法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违禁品、犯罪工具等依法追缴、没收。







该案宣判后,


一涉黑成员当场昏厥……




河池市最大、人数最多的黑社会组织


“同德老二”蓝志军等63人涉黑案今日宣判







  12月18日上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依法公开对被告人蓝志军等63人涉黑案件进行一审宣判。







被告人蓝志军等63人




法院审理查明——




发展13余年,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蓝志军在宜州以帮赌场打工为业,逐渐结交社会闲散人员为友,并经常纠集在一起请他们吃喝玩乐,后因与当时在宜州赌场混社会较有名的韦某卫有矛盾,蓝志军伺机报复韦某卫,并于2004年8月17日晚,纠集被告人兰川雄、王俊贵港科、彭崇庆、李成等人持砍刀窜到夜宵摊追砍韦某克及同桌致二人轻伤,该犯罪组织因此成名,也打出了蓝志军江湖绰号“同德老二”的名声,逐渐形成了以蓝志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随后,被告价格人梁栋等人先后慕名投靠蓝志军,组织人数具有一定的规模。为了便于管束组织成员,蓝志军要求所有跟其“做事”的人一律不得吸毒,并安排组织成员在赌桂平场做工并发放工资,在宜州租住宾馆供组织成员免费租住,成员接受指令后必须执行且不问原因,同时为受伤成员支付医药费、为被处罚成员缴纳罚款。




期间,蓝志军因故意犯毁坏财物罪以及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两次被判刑。2015年9月,蓝志军再次刑满释放,该组织成员及亲友结队到看守所迎接蓝志军,并在饭店大摆宴席为蓝志军接风洗尘。




随后,蓝志军又迅速聚拢原组织成员邹永辉、杨怀荣等人,同时先后吸纳其弟、侄子等亲友加入组织,重新整合。在蓝志军的组织和领导下,继续以经营的宾馆作为活动据点,有组织、有计划地纠集成员实施开设赌场、非法采矿、合同诈骗、强迫交易、滥伐林木、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打砸公安家属门店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发展进入鼎盛时之争期。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历经长达十三余年的发展时间,形成了以蓝志军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蓝盛东、蓝志勇、李小甫、杨怀荣、邹永辉为骨干成员;以李成、彭崇庆等20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兰川雄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非法敛财,数额达300余万元


该组织以攫取经济利益为根本目标,通过有组织地开设赌场、非法采矿、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合同诈骗等方式聚敛300余万元的巨额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所得利益均由蓝志军统一管理支配,并将获取的经济利益部分用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违法罪犯,罪行累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该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在蓝志军的指使、授意或亲自参与下,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14起、寻衅滋事10起、故意伤害3起、故意毁坏财物3起、非法拘禁1起、敲诈勒索1起、聚众斗殴1起、妨害公务2起、非法持有枪支2起、非法买卖枪支2起、强迫交易2起、非法采矿1起、合同诈骗1起、滥伐林木1起和违法行为3起,共造成了1人重伤、6人轻伤、3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该组织公然多次使用枪支、刀具等在公共场所作案,为组织造势,称霸一方,对群众形成心理威慑和强制,造成群众心理恐慌,致使多名群众合法利益被侵害后忍气吞声,不敢举报、控告,寻求法律保护。该组织自成立以来,常年开设赌场,以赌养黑,以黑护利,在河池市宜州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贵港了宜州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蓝志军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蓝志军为首的犯罪组织具有明确的领导者、组织者,有较为固定的骨干成员,并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通过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或者其他经济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所获经济利益用于犯罪组织或者犯罪活动所需,犯罪手段具有暴力、胁迫性,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并对同德乡众联村的采煤行业形成重要影响,还挑战国家公权力权威,危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履职,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判决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蓝志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等14项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蓝盛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等6项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蓝志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欧贤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等6项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2万元;




被告人李小甫犯参加黑社会性询价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邹永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5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2年至1年4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70万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南宁市法院宣判“7•13”苏卢村重大涉黑系列案


及其“保护伞”案







  12月18日上午,南宁市西乡塘区、邕宁区法院依法对李作和等77人涉黑系列案及涉黑“保护伞”案进行一审宣判,分别判处7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不等的刑罚。




被告人廖章宝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廖章宝利用其担任南宁市公安局明秀派出所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李平(另案处理)请托,为李平等人在西乡塘区苏卢村实施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保护,三次收取李平给予的“管理费”人民币合计9万元。此外,廖章宝在多次收取李平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合计3万多元后,对明秀派出所抓获的涉嫌卖淫的多名女子予以释放。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廖章宝明知李平等人在明秀派出所管辖范围的西乡塘区安吉大道苏卢村长期实施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多次收取李平给予的好处后,故意放松打击,纵容以李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继续在西乡塘区安吉大道苏卢村有组织地实施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9月至代理2019年1月,被告人廖章宝在调解处理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街道大塘九队集体用地祥和盛城房地产项目纠纷中,帮助广西巨顺投资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分三次收受巨顺公司赵大军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26万元。被告人廖章宝在归案后提起公诉前主动退出全部赃款138万元。





一审判决




邕宁区法院一审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廖章宝有期徒刑七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廖章宝违法所得人民币138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作和等75人涉黑案




2017年初开始,被告人李作和、李平以宗亲、同乡为纽带和基础,先后网罗了博白、陆川籍的被告人李何胜、李志勇、李豪浜等30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随着组织规模逐渐扩大,将多名社会闲杂人员招募至伞下,每日发放50至100元的酬劳,协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扩充势力。




2017年底,李作和、李志勇、李豪浜等人因收取保护费问题与林某某、秦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为首的团伙进行械斗,进一步巩固势力。为控制、垄断苏卢村的非法行业,2017年底,被告人李作和、李平召集李志强等多名组织成员开会,决定对苏卢村的赌博机进行统一管理,并雇请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统一记账、收款,违法所得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2018年2月开始,李平、李作和召集各巷组织卖淫活动的李何猛等成员,规定苏卢村一巷、二巷、三巷中,每条巷只能开两家按摩店,每家店每月向李平上交6000元用于向公安人员寻求保护、逃避处罚。随着势力的扩张,伴随组织卖淫、开设赌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李作和、李平为首,以李何胜、李志强、刘振刚、李志勇、刘达荣为骨干成员,以蓝贤松等7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刘唐崖等18人为一般参加者黑社会性质组织。







以李作和、李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财富,至案发时,共聚敛了800多万元人民币,部分资金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购买钢管、砍刀等犯罪工具、支付成员酬劳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寻求非法保护等。




该犯罪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具有典型的暴力性、持续性,为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暴力性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记账该犯罪组织通过行贿廖章宝等国家工作人员,让其充当保护伞,多次包庇、纵容,对苏卢村一带的小规模组织卖淫、赌博机摆放、房屋出租等行业形成非法控制,称霸一方,败坏社会风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审判决




西乡塘区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李作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李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志强等7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人民币十七万元不等的刑罚。







此外,当天还对未成年被告人李某、蓝某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宣判。




南丹罗燕波等35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12月18日上午,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在南丹县依法对被告人罗燕波等35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3项罪名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自2004年以来,被告人罗燕波先后纠集被告人欧仁武等多名同案被告人在南丹县吾隘镇经常无事生非,实施多起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犯罪以及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逐渐形成一个恶势力。




2008年4月,罗燕波因犯罪服刑出狱后,组织、领导团伙成员继续实施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于2008年7月,形成了以罗燕波为组织者、领导者,欧仁武等十余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期间,罗燕波又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刑入狱。2013年7月,被告人罗燕波刑满释放后,利用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威名继续开设赌场并在赌场内放高利贷牟利,不断扩大非法影响,并新吸纳新的成员加入该犯罪组织,形成了以罗燕波为组织者、领导者,欧仁武、磨长林、李献奇为骨干成员,韦丽、龙超平等16人为参加人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更加稳定、人员层次更加分明、骨干成员更为固定。




自成帮派管理,为违法罪犯进行善后


2008年7月以来,该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绝对服从罗燕波的管理、维护罗燕波的权威、组织成员对组织要绝对忠诚等许多不成文的规定和习惯,罗燕波利用这些规定管束、控制该组织成员的活动及组织的日常运转,并为组织成员提供住宿作为固定的集中地点,为因组织利益而实施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处理善后、支付赔偿款,为因组织利益被司法机关处理的组织成员发放生活费。


牟取非法利益,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


该组织通过长期开设赌场牟取非法利益,支撑组织的发展和壮大,通过安排组织成员在赌场内工作,向组织成员发放每天200元至500元不等的日常生活费用。在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又通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采矿及放高利贷等,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用以支持、维系该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具备了较雄厚的经济基础。




该组织长期在南丹县吾隘镇及周边地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开设赌场、非法采矿、妨害作证、伪证、故意毁坏财物、保险诈骗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




另查明,2019年5月29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罗燕波犯故意伤害、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罪一案进行再审。再审后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罗燕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罗燕波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0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以被告人罗燕波为首的犯罪组织,长期在南丹县吾隘镇及周边地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4起、非法拘禁两起、寻衅滋事6起、强迫交易1欢迎起、敲诈勒索1起、聚众斗殴2起、开设赌场5起、非法采矿4起、妨害作证1起、伪证1起、故意毁坏财物1起、保险诈骗1起、违法行为10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致使群众在合法权益受到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常途径控告、举报,在南丹县吾隘镇及周边地区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成员在吾隘派出所内随意殴打他人,持械敲打派出所铁门,在吾隘街、吾隘镇人民政府门口随意殴打吾隘镇人民政府干部,挑战、威胁基层政权,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审判决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




对被告人罗燕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代理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妨害作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与已生效的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2刑监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罗燕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被告人欧仁武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询价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被告人磨长林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伪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被告人李献奇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被告人韦丽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七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并处六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的罚金。







判了!桂平法院今日公开宣判


黄文龙等1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12月18日上午,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以黄文龙为首的13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2017年9月份开始,以黄文龙为首的犯罪组织陆续在桂平城区及周边实施了组织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破坏财物等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并获取经济利益38万多元,用以支持该组织的发展。同时,为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及影响力,以黄文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使用长勾刀、铁水管等作案工具在桂平市城区及周边,有组织地先后实施了5起聚众斗殴、7起寻衅滋事、1起故意伤害、2起故意毁坏财物等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多人受伤(其中4人轻伤,6人轻微伤)、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20696元的严重后果。在桂平市城区及周边地区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截止到案发,该犯罪组织人数达20多人,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之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




以黄文龙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四个特征,依法认定以黄文龙为首的12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根据12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数罪并罚,分桂平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至20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处罚金5万元至25万元不等。被告人覃小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该案宣判后,该院对作为另案处理的同案其他6名作案时未成年的被告人,也进行了公开宣判,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6年6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处罚金5千元至8千元不等。




逼村民下跪


藤县一村委干部纠集未成年人作恶形成恶势力被判刑







  12月18日,藤县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涉恶案件,被告人何本群、何志文(原任藤县塘步镇古佩村村委副主任)等5人,纠集何金雄、何某锋(未成年人)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依法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何本群、何宇海等人以合股方式,先后在藤县塘步镇龙安村、古佩村开设赌场。因开设的赌场被查处,认为是被害人陈某报警所致,何本群、何志文等人对陈某进行殴打,让其跪在地上“示众”,并向其索要了人民币5000元。为了阻止他人争抢赌场生意,被告人何本戊纠集何某锋、何炎林(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木棍等工具,打砸村民房屋,殴打村民。因赌博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何志文纠集被告人何金雄、何某锋等人持砍刀、铁棍,对村民的肠粉机进行打砸,并打伤一名村民。




此外,被告人何金雄等人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二级;被告人何小规模宇海纠集被告人何本戊、何某锋等人打砸他人的麻将桌,损失价值1100元。







法院认为——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何本群、何志文、何宇海、何诚、何本戊五人在藤县塘步镇龙安村、古佩村为了垄断赌场生意,经常纠集被告人何金雄、何某锋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了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对被告人何本戊、何志文、何某锋等7人欢迎数罪并罚,分别执行五年十一个月至三年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处记账罚金二万五千元至五千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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