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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进口爽身粉香精要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事后补办能不能免罚?


问:我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由于关务人员业务知识不熟悉,没有认识到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现在被海关调查,我们会被处罚吗?


答:具体要看贵司违法情形。如贵司不存在逃避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的主观故意,可能会被处以罚款。如果存在逃避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的主观故意,则构成走私,要结合走私犯罪接受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贵司因关务人员业务知识不熟悉未提前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即向海关申报进口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的货物,构成违反以上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综上,贵司行为构成违法,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当事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某报关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2019年3月6日和2019年12月17日分别向P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爽身粉香精(含胡椒醛10%-25%)各一票,商品编号均为3302900000,数量分别为400千克、350千克及850千克,总价分别为FOB14952美元、FOB14658及FOB35598美元,报关单号分别为22332019100006XXXX、22332019100026 XXXX及22332019100154 XXXX。经海关核查发现,上述货物进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但当事人均未提供。案发后,当事人补交了上述证明。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问笔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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