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均强调,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2021年8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进一步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我国第三次分配的预期功能是弥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不足,最终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富裕。第三次分配作用的有效发挥,亟须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着力构建第三次分配作用的实现机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其次,建立健全第三次分配的约束机制。实现共同富裕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制度的完善。在推进共同富裕的实践中,应当进一步健全第三次分配相关制度,发挥第三次分配的积极功能,使其有效弥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在推动共同富裕进程中的不足。第三次分配的约束机制旨在创设第三次分配主体公益慈善行为规范秩序,促进主体行为与协作制度化,为社会财富合理流动和实现共同富裕奠定规范基础。第三次分配的约束机制包括主体性约束机制、交互性约束机制和规范性约束机制。第一,主体性约束机制。设立第三次分配主体的准入规则,创建恰当的主体符号和行动仪式,以形成对第三次分配主体正当性的价值约束;制定分配正义导向的第三次分配主体社会信用规则和公益慈善行业自律规则;明确公益慈善行业从业者职业行为规范、志愿者行为标准和公益慈善组织等级评估标准等。第二,交互性约束机制。为第三次分配主体间的互动与合作提供冲突解决机制和程序交互机制,以形成目标统一、行为有序的第三次分配主体间网络。探索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慈善资源动员与筹集机制、慈善财产使用与分配机制和公益慈善主体、行为和结果认证机制等第三次分配主体程序交互机制,确立第三次分配主体间网络共同行为规则。第三,规范性约束机制。完善慈善财产使用与分配约束机制。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从以入口审批为主的慈善组织监督体制转变为以信息公开为重点的全过程监督体制。完善由政府或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或受托人的慈善财产使用效益与分配合理性进行的评估,规范慈善财产分配,助力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