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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中国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为乙公司加工货物,乙公司欠付加工费。乙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系乙公有限责任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甲、乙公司对欠款金额无争议,对张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争议。





【法官提醒】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一人,应当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一人有限的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是否相互独立《公司法》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即公司股东负有证明股东财产与中国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举证责任,若无中国法举证,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资产公司定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股东提交审计报告信达欲证明财产相互独立,但若审计报告中未能完整、客有限责任观投资地体现公司经营状一人况或者有证据显示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的现象,那么审计报告仅能证明公司财务报表制作符合规范,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严格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信达按照法律规定制作财务报告并审计,避免账户混用、股东与公司之间不规范资金往来等容易引起财产混同资产合理怀疑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有限公司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的能证明投资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青岛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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