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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工商注册备案表吗(中山市工商注册查询系统)


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网签备案管理的新规定


即将颁布!!!


7月4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征求《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土资字〔2006工商注册〕50号)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7月15日前反馈至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88360003,邮箱:3039647083@qq.com,请在反馈意见时简单说明理由、依据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附件: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内容全文如下:




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房地产市场正常运行,规范表吗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商品房),应当按本规定通过中山市房地产交易和资金监管平台(下称“交易平台”)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第三条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广东省政务网(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模块,下同),如实填写销售项目用地、报建情况及楼盘明中山市表吗细表中每幢(套)的情况,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广东省政务网中楼盘表所列内容填写房屋预测(预售商品房)或实测面积(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商品房)、已到市物价部门进行价格备案的销售价格。房屋测算面积应由拥有国家测绘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且含有不动产测绘资格的单位进行计算,测算面积超过规划、施工报建面积的,需补办报建手续。楼盘表明细表单元号、房屋编号、房屋功能、面积、销售价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当通过广东省政务网提出变更申请。预售楼盘变更的审核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楼盘变更审核部门为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或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通过交易平台获取该预售许可中山市信息或首次登记信息后,交易平台应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相关信息;


(二)商品房的楼盘明细表,包括中山总的幢(套)数以及每幢(套)的结构、面积等;


(三)房地产的查封、抵押等限制情况;


(四)商品房的成交数量、面积及未销售等情况;


(五)其他需公布的信息。


第七条 凡已在交易平台公布的可供预(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保证购房人的需求。


第八条 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根据交易平台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交易平台申请办理合同网上备案。


购房人应当通过交易平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录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工商注册自行设置合同密码。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打印经双方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与购房人在共同的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约定的事项应与网上签订的买卖合同一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于购房人收执(不少于1份)。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网上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确认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交易平台,上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电子文本、双方身份证明、书面合同的签字盖章页面扫描件等申请材料,并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申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网上审核。对符合合同网上备案条件的,交易平台将自动设为“已备案”状态。

中山

第十一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对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选择性条款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房地产开企业可在交易平台中自行变更。


第十二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合同的,按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处理。当事人双方持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共同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手续。


对符合合同网上备案条件、且没有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易平台提交合同注销申请,审核通过后,交易平台将自动转为“已合同注销”状态;如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须同时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注销登记,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成功。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填写商品房项目有关情况,并及时更新企业和楼盘表信息,如有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等行为,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承担。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销)售过程中,必须公平、公开、诚信,不得有故意囤积房源、隐瞒真实销售进度、恶意哄抬房价,或诱骗消费者争购的不正当销售行为。


第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工作中,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交易平台赋予的权限认真办理各项业务;不得公开房地产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财务等信息。如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土资字〔2006〕50号)同时废止。


同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还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中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通知,《中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7月15日前通过邮件(电子邮箱:zsclfwq@163.com)或电话(88363077)反馈至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中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内容全文如下:




中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为加强存量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存量房地产市场秩序,降低交易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地产交易,包括经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下称经纪机构)促成的交易,出让人、受让人自行达成的交易,必须通过中山市存量房地产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下称存量房网签系统)办理网上签约手续,并适用本规则。


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新建商品房除外)。


出让人是指存量房产权人或其合法的委托代理人;受让人是指存量房购买人或其合法的委托代理人。


第三条 (主管部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则。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存量房网签系统的建设管理、信息数据的统计监测、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账户注册及委托


第四条 (机构使用系统条件)经纪机构应当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事务中心申请中介机构帐号,方可使用存量房网签系统。


第五条 (经纪人员获得账号)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事务中心依申请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名登记并进行培训后,方可为其配置存量房网签系统的账号。


第六条 (存量房产权人注册账号)出让人自行通过网站进行存量房交易的,需经实名查询系统验证在存量房网签系统注册账号。


第七条 (委托交易)经纪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网签的,应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经纪合同”),并加盖经纪机构印章。




第三章 网上签约


第八条 (经纪机构协助网上签约)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经纪机构应使用存量房网签系统核实房屋的权利状况,并在存量房交易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及协商一致合同条款,通过系统生成、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打印后出让人、受让人需签章。


第九条 (自行网签)出让人可通过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与受让人自行完成合同签约、打印等手续,也可到签约服务点在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合同打印后出让人、受让人需签章。


第十条 (限制一房多售)已办理存量房交易网上交易手续的房源,存量房网签系统将限制对该存量房生成其他存量房买卖合同。


第十一条 (进度状态的查询)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可以查看房屋的交易登记状态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办理不动产登记)出让人、受让人办理完成网签手续后,需按照网签合同约定时间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手续依据不动产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买卖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三条 (变更、解除买卖合同)通过经纪机构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由该经纪机构登录存量房网签系统办理变更或注销网签手续。


出让人、受让人自行成交的,变更手续双方可自行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办理,注销网签手续双方应共同到中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事务中心办理。




第五章 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 (争议信息更正)经纪机构未经出让人或受让人同意,利用存量房网签系统签署、变更、注销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持有关材料,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协助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展开调查。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反映情况属实的,可操作存量房网签系统更正有关查询系统信息。


第十五条 (解决争议)出让人、受让人及经纪机构产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进行处理。争议解决后,应根据调解协议或者仲裁、司法机关裁决文书,到中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事务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六章 各方责任


第十六条 (机构保管资料的义务)经纪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所签订的经纪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等相关书面备案资料。


第十七条 (禁止行为)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在使用存量房网签系统办理相关手续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二)不按本规定要求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验证房屋信息;


(三)隐瞒提供经纪居间、代理服务的事实,谎称出让人、受让人自行成交的行为;


(四)未经出让人或受让人同意,利用存量房网签系统签署、变更、注销存量房买卖合同的;


(五)住房限购政策执行期间不履行对购房人资格审查义务,或者协助购房人伪造购房资格证明材料的;


(六)以欺骗、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当事人及房屋信息;


(七)签订虚假存量房买卖合同的;


(八)违规操作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出让人、受让人交易的;


(九)利用虚假房屋信息、虚假合同、虚报房屋价格实施诈骗、偷逃税费、赚取差价等行为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处理措施)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存在本规则第十七条所列行为的,由房地产、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签约点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上述机构、人员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买卖双方违规的处理)出让人、受让人利用存量房网签系统实施诈骗、偷逃税费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税务、物价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处理结果公示)政府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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