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外购商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收入怎么处理)

近期,有朋友跟我交流一个视同销售的案例,问我所得税处理对不对。


A企业从事金融服务,2019年购进踏花被、水杯、雨伞等作为礼品赠送客户。其中取得增值税普票113万元。


会计处理:购进时,借:销售费用 113 贷:银行存款 113;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时,借:销售费用 1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企业所得税处理: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13万元,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13万元。


我说,你这个处理在2018年度以前是正确的,但2019年度及以后值得商榷。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文件对视同销售的所得税处理有一个新的变化。根据新规定,还应当对费用支出进行纳税调整,会计记载销售费用126万元,而该项费用的公允价值113万元,允许扣除的销售费用应当只有113万元,因此需要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其他”进行纳税调增13万元。


朋友认为41号文件,如果是自产产品用于礼品支出,对销售费用进行调整是没有问题的。会计上费用支出是成本加税金,而真实的费用支出是公允价值加税金,因此应当做纳税调整减少。而对这种外购礼品发生的销售费用是不应当调整的,因为会计金额126万元是企业真实发生的,包括113万元的成本(增值税不能抵扣)和实际缴纳的13万元的增值税,所以税收金额也是126万元,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一致,无需再做调整。


我和朋友谁也说不服对方,差点“绝交”。那么,到底是我的观点正确还是朋友的观点正确?还请大家帮忙指点。


=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