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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增值税税负率计算公式(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税负率计算公式)

卖房,在税务上专业的表述叫“销售或转让不动产”。销售指一手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后直接出售,转让指二手房,属于该房产所有权成立后,再进行转移的行为。


根据纳税人性质,房产的性质,交税是不太一样的哦!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

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但有例外,如果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属于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及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下,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并抵扣进账税额。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9%。不含税销售额=【收到价款( 价外费用)—支付给政府的土地价款】÷(1 9%)(进行价税分离)


简易计税方法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收到的全部价款 价外费用,全额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应纳税额=【收到价款( 价外费用)】÷(1 5%)×5%。(营业税政策平移且因为价税分离税负略有降低)


需要说明的是,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多是采用预收款方式进行销售,那么收到预收款,虽然并未发生纳税义务,仍需要预缴3%的增值税。


在房屋交付时,发生纳税义务,按照以上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补足差额。


二、(既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又不是自然人的)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原则: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计税方法。例外的情况是,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营改增)前取得的房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及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下,纳税人计算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9%。不含税销售额=【收到价款( 价外费用)】÷(1 9)%(进行价税分离)


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都是按照5%的税率进行价税分离并乘以该税率计算。但是纳税人根据房屋性质的不同计税依据是不同的。如果是自建的房屋,那么全额计税;如果是外购的房屋,那么差额计税(可以扣除当时的买价)。原因就是自建房屋不可能有发票或契税票,不能准确核算。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转让的不动产不在其住所地,那么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区分房屋性质(自建全额或者外购差额)×预缴率5%申报预缴税款,再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差额(只有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会产生差额)。


三、自然人转让不动产

原则:简易计税。在不动产所在地直接申报纳税。


需要区分房屋性质。


如果转让商铺,那么应纳税额=差额/1.05×5%。


如果转让住房,那么要看是否取得已满2年。不满2年的房屋转让,全额计税,应纳税额=全额/1.05×5%。


转让持有满2年的住房,免征增值税。但有例外情况,如果是位于北上广深的非普通住宅,则需按照差额纳税,应纳税额=差额/1.05×5%。


四、总结一下吧

分层次,分层次,分层次。


第一步:看纳税人性质定计税方法和税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房企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非房企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下税率9%。在计税依据上房地产企业可以扣地价款,非房企不可以。特殊情况下(营改增前的房屋)可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只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下税率5%。


第二步:看房屋性质定预缴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一手房无论采用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均需按照预收款金额(一般计税用9%税率价税分离,简易计税用5%税率价税分离)×3%预缴。非房企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住所地以外的房地产转让,需在房地产所在地预缴(无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都按照5%税率价税分离),区分自建和非自建,自建全额/非自建差额×5%预缴。


第三步:回归纳税人性质再次验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计税方法用9%价税分离,全额×3%预缴,差额×9%计算销项税,结算有差额。房地产开发企业简易计税方法用5%价税分离,全额×3%预缴,全额×5%计算应纳税额,结算有差额。


非房企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转让本地房屋直接申报纳税。转让异地房屋,用5%价税分离,(自建全额/非自建差额)5%预缴。用全额×9%计算销项税额,结算有差额。


非房企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本地房屋直接申报纳税。转让异地房屋,用5%价税分离,(自建全额/非自建差额)5%预缴。用(自建全额/非自建差额)×5%计算应纳税额,结算没有任何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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