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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汽车报废收入增值税税率)


汽车报废残值增值税税率


汽车残值是指在规定的汽车的合理使用年限之内,所剩余的使用价值. 汽车残值的估价有许多方法,按照国家规定有四种方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以及清算价格法等四种,其中最为基础,也最为简便易行的是重置成本法。 它的计算方法是:被评估车辆的现时价格=重置成本×成新率。重置成本是购买一辆新的与被评估车辆相同的车辆所支付的最低成本。而成新率的计算方法也有两种,其中使用年限法是比较简单的,成新率=(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在这里我们以企业为例,报废汽车残值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涉及缴纳所得税。 (1)如果你单位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那么,营业外收入要与主营业务收入合并计算缴纳所得税。 (2)如果你单位所得税采用查账征收方式,那么,营业外收入要结转到本年利润中,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


处置报废车辆应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然而,报废汽车实际上并不属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因为,在将报废汽车交售给回收企业前,应先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此时该车辆在性质上已不属于单位的固定资产。另一方面,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也就是说,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角度看,收购报废汽车是收购废旧物资。


因此,该单位处置报废汽车不能适用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简易征收办法,而应该按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如果该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报废汽车残值收入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小汽车一般不能抵扣进项,其使用过后销售时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报废取得的残值收入,应该按销售旧货处理,缴纳增值税,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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