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增值税法规应用指南(增值税暂行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关法规

(一)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注: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已经不再适用)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五、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第三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第六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北京法院的审判实践(以海淀法院、北京市一中院为例)



案例1:虚开29万元被判一年二个月,(2020)京01刑终262号

海淀法院查明:2015年初,被告人马光作为北京神码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码公司)法定代表人,伙同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林晓峰、财务负责人被告人原烨,在上述公司与恒佳众和(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佳众和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在本市海淀区通过他人居中介绍,让恒佳众和公司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用于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291179.48元。涉案税款于案发后已补缴。


海淀法院判决:一、被告单位北京神码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马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三、被告人林晓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被告人原烨(认定了自首)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2:虚开46万元被判三年,(2016)京01刑终404号

海淀法院认定:
  一、被告人孙×甲于2009年9月至2010年5月间,在明知被告单位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让被告人黄×以乙公司的名义为被告单位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9张,并用于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285948.75元。
  二、被告人孙×甲于2010年7月间,在明知甲公司与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让被告人黄×以丙公司的名义为被告单位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张,并用于抵扣税款共计175811.94元。


北京一中院二审判决:一、被告人黄×,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孙×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3:虚开94万元被判五年,(2019)京01刑终275号

昌平区人民法院查明:


(一)2016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丁红言在与被告人解伟峰所在的河北三伟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伟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段瑞成等人介绍,以北京美虹卓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虹公司)的名义为三伟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价税合计425万元,税款617521.4元。后三伟公司将上述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2017年7月20日,该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680618.89元。
  (二)2016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丁红言在与天津盛宇达地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宇达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他人介绍,以美虹公司的名义为盛宇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价税合计105万元,税款共计152564.1元。后盛宇达公司将上述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三)2016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丁红言在与天津市全利源地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利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他人介绍,以美虹公司的名义为全利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价税合计121万元,税款共计175812.01元。后全利源公司将上述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北京一中院二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红言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段瑞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解伟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4:虚开205万被判三到五年,(2020)京01刑终346号

海淀法院查明:


被告人赵艳原系北京正泰恒通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正泰恒通公司)股东,并于2013年至2015年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在北京正泰恒通公司与被告单位北京成远百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成远百诚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被告人赵艳在本市海淀区通过他人(另案处理)让被告人陈俊以北京成远百诚公司为北京正泰恒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6张,票面税额共计人民币2050746元,并均用于抵扣税款。


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成远百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俊,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判决:被告人陈俊(认定了自首)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被告人赵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北京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5:虚开390余万元被判十二年,(2020)京01刑终241号

海淀法院查明:


海淀法院和北京一中院判决:一、被告人于海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被告人路亚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三、被告人王剑芝(认定了自首)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四、被告人胡媛媛(认定了立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被告人牛春秀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张德荣律师北京云亭律师实务所公司法专委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专业领域为公司诉讼、刑事辩护。主办百余件股权诉讼和公司控制权争夺案件,曾在最高院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公司保卫战》《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等实务著作。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