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收入的确认
根据税法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出租业务的税金包括增值税、房产税等,均应按照出租收入计算,而不按实际收到的租金来计算,因为房地产企业实际收到的租金可能包含预收性质的租金。因此,房地产企业在收到租金时,应按实际收到的租金金额开具收款收据,在确认租金收入时,才向客户开具租赁发票。
房地产企业于会计期末根据相关出租合同约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租金收入,租金收入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二)租金收入的账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按合同约定收到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每一会计期间确认租金收入时,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的该会计期间应确认租金收入的金额,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发生租赁合同中止,退还租金时,按退还的租金金额,借记“预收账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河北诚信房地产公司与某客户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期限为2018年1月1日到2018年3月31日,租金标准为每月10万元。2018年1月1日河北诚信房地产公司实际收到租金31.50万元(不含税收入),营改增之前建造的不动产出租时按5%计算
缴纳增值税。作账务处理如下:
1月2日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315000
贷:预收账款315000
1月末确认当月租金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10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
(三)免租期收入的账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在出租业务中,有时会给承租人一定额度的租金优惠,这种租金优惠往往以免租期的形式体现。
免租期租金收入的确认原则: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租赁期间总租金在租赁期内(含免租期)按直线法分摊,按分摊金额确认免租期以及非免租期的租金收入。
【例】河北诚信房地产公司将一房产出租给一客户,租赁合同从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免租期为4个月(即从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第一年租金(不含税,下同)为200万元,此后每年递增10‰租金分3年支付,每年于年初收取当年租金。租赁收入按照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计算租赁期间总租金。
总租金=200 200×(1 10%) 200×(1 10%)×(1 10%)=662(万元)
(2)计算每月不含税租金收入
每月租金收入=662÷(36 4)=16.55(万元)
免租期每月确认出租收入时(免租期确认的租金收入,只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不作为计算增值税的依据)。
借:应收账款165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65500
(3)2017、2018、2019年的每年年初收到租金时。
2017年:
2017年初收取租金为200万元,应纳增值税额=200×5%=10(万元)。
借:银行存款2100000
贷:应收账款14000
其他业务收入198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
2018年:
2018年初收取租金=200×(1 10%)=22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220×5%=11(万元)
借:银行存款2310000
贷:应收账款214000
其他业务收入198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000
2019年:
2019年初收取租金=200×(1 10%)2=242(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242×5%=12.1(万元)
借:银行存款2420000
贷:应收账款313000
其他业务收入198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1000
(四)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经营租赁业务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增值税及附加、房产税、城建税、印花税等。营改增之前已建造的不动产租赁涉及的增值税应按“现代服务业——租赁业”税目5%计征;房产出租按租金收入12%计征房产税,剩余的自用部分按房产余值的1.2%从价计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由房地产企业缴纳,并不转移到租赁方缴纳。租赁双方按租赁金额1‰计征印花税。上述与租赁相关的税金,除增值税外,均应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实例中,2017年房地产企业收取租金收入200000元(不含增值税)时,应计算缴纳增值税金额为:2000000×5%=100000(元),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21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
借:税金及附加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7000
其他应付款——教育费附加3000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2000
贷:银行存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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