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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

问题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务怎么处理的?


解答: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既是一个会计科目,也是陈述一件事实——就是以前年度的损益有错误需要调整。


一、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作为一个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属于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才有的,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则没有。


当企业发现以前年度损益存在差错的时候,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判断: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第十三条 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因此,并不是所有会计差错,都一定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发现以前年度有关损益的会计差错


(1)少计成本、费用导致利润多记的情形,对应的就是多记资产或少记负债,因此需要冲减多记的资产或补记负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资产或负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会计科目)


(2)多计成本、费用导致利润少记的情形,对应的就是少记资产或多记负债,因此需要冲减多记的负债或补记资产。


借:资产或负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会计科目)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调整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


(或做相反分录,根据调整后是否需要补税或可以退税等情况而定)


3、调整所有者权益


(1)补提“盈余公积”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


(利润调减的,则需要冲减多计提的“盈余公积”,做相反分录)


(2)最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结转至“利润分配”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或做相反分录)


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作为陈述一件事实


前面已经讲过,如果只是陈述一件事实的话,就包括了会计核算不使用会计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情况。使用会计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情况已经说过不再赘述,下面说说不使用的情况。


在不使用会计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情况下,对于以前年度的会计差错采用未来适用法调整。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八条 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也就是说,采用“未来适用法”是不需要做以前年度的调整,直接在发现的当期调整。比如,某小企业在2022年2月份发现把2021年12月一笔利息收入100元的会计分录借贷方向做反了。该小企业只需要在2022年2月直接先红字冲销2021年12月份错误的凭证,然后再重新按照正确的做一次会计分录。这样调整的结果就是,2022年2月份会体现出利息收入200元,同时“银行存款”也会增加200元。




问题2:个体工商户交个人经营所得税的时候可以用电话费普通发票作为成本费用抵扣税吗?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因此,计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时,允许扣除的项目有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按此规定,由于个人电话费属于混用费用,混用费用的60%就不能税前扣除,因此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的电话费可以税前扣除40%。




问题3:美容机构咨询顾问月入百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


需要缴纳。


如果该“咨询顾问”只是美容机构的内部职位,人员属于雇员性质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该“咨询顾问”是兼职性质,跟美容机构没有雇佣关系,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问题4:同时效力三家公司,每家公司给我开4999的月薪,我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


不要想这样的好事情,税务局早就发现这点小漏洞了:可以多家企业领工资,但是只准一家扣除5000元/月。


看看下面税务局的短信通知吧:



现在税务局用的金税系统全国是联网的,系统可以自动发现纳税风险并预警,对于系统发出的预警,税务人员必须要进行处理的。上述截图的情况,就是系统发现并预警的,然后税务局通过后台发出的短信通知。




问题5:现在还可以把个税抵扣从房贷变更为租房吗?


本人19年至今一直用的武汉房贷抵扣1000元/月,实际在南昌有租房可以抵扣1500/月,现在可以调整19年-21年专项扣税从房贷到租房吗?


解答:


法理上,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如果纳税计算错误,在三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税务局退还多交的税金。


对于个人所得税,如果汇算清缴后发现有错误的,可以直接在“个人所得税APP”上通过“更正”按钮进行更正申报,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也是可以退还多交的税金。


具体到您的情况,房贷利息和住房租金的税前扣除,只能二选一。而且,房贷利息扣除,只能是首套住房,且只能扣除一次,但是扣除年限可以最长20年。在具体执行时,税务系统是根据系统中是否扣除过房贷利息来判断是否已经扣除过。您现在虽然理论上是可以改为租金扣除,但是您已经申报进系统的住房贷款利息的信息已经被保存了下来,当您回到自己住房所在地(武汉)不再租房时,是否还能扣除住房贷款利息就不好说,因为系统中已经有过您的信息。


建议审慎考虑,不要为了一点小利益,损失后面更大的利益。




问题6:向农业合作社购买农产品,进项税额怎么抵扣,是9%还是10%啊?


解答:


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主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


3.农产品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农业产品。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第三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问题7:为什么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金额和转出金额不一样?


我买了100万的农产品,抵扣的时候9万,因为非正产损失要转出进项,就要转出9.89万
9%税率时:
抵扣额:100万×9%=9万
转出额:100万/(1-9%)×9%≈9.89万
10%税率时:
抵扣额:100万×10%=10万
转出额:100万/(1-10%)×10%≈11.11万


解答:


您难道没有发现您的计算过程是错误的吗?


买了100万的农产品。


9%税率时:


抵扣额:100万×9%=9万,成本额=100-9=91万元。


转出额:91万/(1-9%)×9%=9万。


10%税率时:


抵扣额:100万×10%=10万,成本额=100-10=90万元。


转出额:90万/(1-10%)×10%=9万。


看见了,您的错误在于进项税额转出时,计算需要转出税额时,依然使用的含税金额,这显然是不对的。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存货的核算是不包含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的。


不信的话,可以对您的计算,写写会计分录,看看最后是否能平?




问题8:餐饮企业购入农产品能否享受加计抵减进项?


解答:


餐饮行业属于生活服务业,如果满足规定,其进项税额是可以享受加计抵减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上述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问题9:计入在建工程的福利费如何进行所得税申报?


解答:


计入在建工程的福利费,属于资本化的费用,理论上不影响当期的损益。


对于不影响当期损益的,在做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很少做纳税调整的。


但是,对于职工薪酬,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调整却比较特殊。


根据《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规则,对于“职工薪酬”涉及到的“工资薪金”“福利费”等并没有区分费用化还是资本化,都是按照统一口径进行纳税调整。


也就是说,如果计入在建工程中福利费有不得税前扣除的内容,虽然没有影响当期的损益,依然需要做纳税调增。当然,既然已经做过纳税调增,后期在建工程转固后折旧时就不再需要重复调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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