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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企业查询(中国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查询系统)

序号


违法事由


相关规定


处罚依据


职权部门


1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管理服务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


对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三)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


对电梯使用单位未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


对电梯使用单位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对电梯使用单位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六)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


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查询系统当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


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未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进行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持证。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7


对电梯使用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电梯使用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8


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未执行本市电梯安全管理地方标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未执行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物业范》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9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0


对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确保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市、区市场监督管查询理部门


11


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经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2


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经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3


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经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4


对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物业行为进行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5


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北京市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企业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6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查询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7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8


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经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9

中国

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经未经许可擅查询系统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中国前款规定处罚。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


对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1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北京市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2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3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4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5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6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7


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经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第七十二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企业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8


对未在《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将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投入运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在居民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社区菜市场、社区菜店的其他产权人应当将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投入运营;有特殊原因的,应当向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说明情况,最迟应当在1年内投入运营。


《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9


对未在《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将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投入运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社区菜市场、社区菜店的其他产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享受政府给予的价格等优惠政策的,责令补缴减免的价款:(一)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将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投入运营的;[1]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0


对擅自改变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功能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的所有权人在转让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的所有权时,应当书面告知受让人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属于居民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得改变其功能用途;改变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功能的,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有权回购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


《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管理服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1


对擅自改变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功能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社区菜市场、社区菜店的其他产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享受政府给予的价格等优惠政策的,责令补缴减免的价款:(三)擅自改变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功能的;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2


对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经营2个月以上,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社区菜市场、社区菜店的其他产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享受政府给予的价格等优惠政策的,责令补缴减免的价款:(四)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经营2个月以上,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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