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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设备会计处理(购买增值税专用设备账务处理)


对于新成立的公司来说,当有收入需要开据发票时,需要购买税控设备,实务中,发现企业将购买税控设备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作了抵扣,而未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情况。相关规定如下:


一、税控设备抵减规定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所支付的费用,可以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部分可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费用的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例1: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家电零售经营业务,2017年10月销售收入为11.7万元(含税),当月采购家电产品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合计1万元,已全部勾选,无上期留抵税额,A公司当月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0.48万元,当月无其他业务。计算A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A公司当月购买的税控设备所支付的费用可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所以:


A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11.7÷(1 17%)×17%-1-0.48=0.22万元。


会计处理:


企业购买税控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4800元


贷:银行存款 4800元


抵减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4800元


贷:管理费用 4800元


二、技术维护费抵减规定


企业支付税控设备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例2: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家电零售经营业务,2018年12月销售收入为11.7万元(含税),当月采购家电产品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合计1万元,已全部勾选,无上期留抵税额,A公司当月取得支付技术维护服务费发票280元,当月无其他业务。计算A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解析: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A公司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可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所以:


A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117000÷(1 17%)×17%-10000-280=6720元。


会计处理:


企业支付技术维护费时:


借:管理费用 280元


贷:银行存款 280元


抵减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280元


贷:管理费用 280元


三、注意事项


(一)企业用购买税控设备支付的费用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必须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减;企业用支付的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文件未强调一定要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减。


(二)企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购买税控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的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支付的购买税控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享受税控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的政策。


(五)企业非初次购买税控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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