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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个人外汇管理条例(2020年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2021年度外汇违规处罚概览


1. 处罚金额合计:2021年全年外汇违规行政处罚共2502例,处罚金额合计约11.16亿元,其中对单位处罚474例,金额合计约6.14亿元,对个人处罚2028例,金额合计约5.02亿元。


2. 被处罚的机构:2021年共有474家机构受到外汇违规行政处罚,其中商业银行186家,累计罚没约1.60亿元。非银行类企业288家,累计罚没约4.54亿元


3. 作出处罚的机构:2021年全年共有218家外汇局分支局(部)公布外汇违规处罚信息,其中有四家分支局公布超100条行政处罚信息。分别是:大连市分局(共827条),无锡市中心支局(共164条),江阴市支局(共131条),盐城市中心支局(共111条)。


4. 处罚原因分析:非法(变相、私自)买卖外汇仍然是“重灾区”,共计1879例。其次是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共259例)。非法结汇,违反规定办理结售汇业务,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共120例)。逃汇(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违规汇入,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收付(共92例)。其中,非法结汇,违反规定办理结售汇业务,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处罚资金总额最大,达21521.55万元。值得一提的是,擅自提供对外担保、违反规定办理外保(存)内贷业务等跨境担保违规虽然只有8例,但总罚没额度达7404.57万元,平均罚没款最高。


2021年外汇违规处罚每月详情


累计12个月中,11月份的处罚金额最高30172万,其次是7月、3月、10月,处罚金额分别是13815万、11943万、11119万;处罚金额最少的是2月份,处罚金额是3688万,1月、4月、5月、6月、8月、9月、12月处罚金额均超过4000万。



注:以2022年1月7日更新的数据为准。


单例处罚金额最大的一例发生在3月,处罚对象是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处罚缘由是擅自提供对外担保,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2.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对该分行给予警告,处4266.16万元的罚款。


对个人罚款金额最大的一例发生在11月,处罚对象为湖南陈某某,处罚缘由是逃汇,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依据: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七条)、 (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其处3200万元的罚款。



2021年外汇违规大额罚单



2021年度最大罚单开给了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因擅自提供对外担保,被罚4266.16万元


2021年外汇违规单例处罚金额最多的10例中,4例处罚原因可归类为逃汇(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违规汇入,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收付,另外,10例中有7例是对机构的罚款,详细信息见下表:



2021年外汇违规处罚原因分析


为了便于统计,将处罚原因分为A-H共八类,各类处罚案例数分别是A类1879例,B类259例,C类120例,D类92例,E类44例,F类41例,G类8例,H类8例,以及其他不便于归类的14例,合计2502例。详情如下:



A.非法(变相、私自)买卖外汇;1879例,累计罚没约55835万元。


B.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259例,累计罚没约1020万元。


C.非法结汇,违反规定办理结售汇业务,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120例,累计罚没约21522万元。


D.逃汇(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违规汇入,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收付;92例,累计罚没约19960万元。


E.未按规定报送(结售汇)统计报表;数据错报,漏报;44例,累计罚没约468万元。


F.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41例,累计罚没约4147万元。


G.擅自提供对外担保、违反规定办理外保(存)内贷业务等跨境担保违规;8例,累计罚没约7405万元。


H.进行境外权益类金融投资时,未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8例,累计罚没约0.83万元。


其它:(外汇资本金违规流入房地产、违规撮合外汇交易;违反经纪业务交易记录管理规定;未按规定签署经纪服务协议;超过30天的预收货款未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报送预收货款报告;办理超限额个人外币现钞提取业务;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行为;未按规定报送货物进口延期付汇信息...);14例,累计罚没约937万元。


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简析


2021年11月5日,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了《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汇综发〔2021〕68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同时,《办法》将罚款实行“分级制度”,明确了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以及严重情节的判别依据:


较轻情节:1.被发现前及时整改;2.初次实施且危害后果较小;3.情节轻微且危害较小;4.积极配合检查或调查;5.交易真实或用途合理;6.利于国家或者公共利益。


较重情节:1.情节恶劣;2.故意实施且危害较大;3.多次实施;4.故意伪造、隐匿、转移、损毁交易单证等证据或隐匿、转移违规资金等涉案财产;5.不配合或隐瞒事实;6.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关公文;7.非法套利活动金额较大;8.对外汇数据统计质量或监管效果影响较大;9.教唆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外汇违规行为。


严重情节: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1.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2.严重影响外汇管理政策实施效果或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4.涉及恐怖活动、毒品、走私、洗钱、恶意逃骗税;5.金融机构违规案件中,工作人员主谋或参与、教唆或知悉违规仍为其办理;6.多次实施,性质恶劣,拒不改正。



标*部分以违法所得为基准计算罚款金额,其余以违法金额为基准计算罚款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节选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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