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试用期不给交社保的公司(试用期不给交社保的公司,还要去吗)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北京市某科技公司录用陈某至公司任职,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


2019年11月,陈某因身体不适就医,发现自己的医保卡不能正常使用,遂于次日到公司人事部询问。公司人事部拿出一份有陈某签字的《员工手册》,向陈某解释称,《员工手册》已写明,由于试用期内双方劳动关系尚不稳定,科技公司不为此期间的公司员工缴纳社会保要去险费,待员工转正后开始正式缴纳。陈某表示不能接受该条款,提出其自大学毕业留京工作起,一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发生断缴等情况,将影响其在京购车购房的资格。


科技公司认为,因陈某在公司从事技术岗位,这个岗位对员工的专业性要求较高,必须经过试用才能判断他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如不符合要求,公司要解除的劳动合不给同,因此在试用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会给公司带来额外的工作量和成本,且如为其一人“开绿灯”在试用期就办社保,是给公司的管理提出难题。双方就此事未能达成一致,陈某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与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并补缴社会保险费。公司拒绝,陈某因此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都具有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科技公司应自陈某入职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并缴纳社保费。公司《员工手册》中的条款显然与我国法律相悖。交陈某要求科技公司补缴其试用期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无不妥,其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十六条关于用人公司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劳动者可以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科技公司应予以支付。


延伸思考


本案对劳动关系双方正确看待社会保险有以下启示:


首先,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是我国维不给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的一项举措。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双方即均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此时便开始在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中发挥还相应作用。因此,建立社会保试用期险关系的时间仅社保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相关联,与试用期时长无关。


其次,的社会保险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项福利,劳动者的疾病、工伤、生育等情形的发生并不要去受劳动关系是否在试用期的限制,反而实践表明,在多数涉及工业技术或重体力劳动的社保工种中,劳动者恰恰在试用期期间由于对工作内容不熟悉,更容易发生工吗伤,更需要社会保险发挥保障作用。因此,试用期间劳动关系尚不稳定,并不是可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理由。


最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还中,如有违反吗法律法规强制交性规定的内容,用人单位以上述内容已经民主程序制定及已向劳动者公示等作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在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中,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试用期规定的条款均属无效条款,用人单位提出的“双方约定”或“对方同意”等理由,无法规避违反法律法规带来的风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