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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电信运营商(电信运营商号码)

中商情报网讯:增值电信业务属于电信行业中的增值电信子行业。近年来出台了哪些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下面进行盘点:


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1、工信部


工信部主要职责为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增值税通信业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规章,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等。


2、文化部


文化部主要负责拟订文化艺术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法律法规草案;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拟订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3年3月22日,国家新增值税闻出版广电总局正式挂牌,该机构由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原新闻出版总署合并而成。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着作权管理等。


4、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的着作权管理工作,负责起草着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着作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地方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着作权侵权案件。[FS:Page]


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1、主要产业政策如下所示:



(1)《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于2010年5月7日颁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暂行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十二五”规划》


工信部于2012年4月发布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十二五”规划》,提出大力发展数字互动娱乐、数字媒体、数字出版、移动支付、位置服务、社交网络服务等基于网络的信息服务。加快培育下一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环境下的新兴服务业态。


(3)《通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工信部于2012年5月发布了《通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该规划中将“培育壮大新兴服务业”列为“十二五”时期通信业的发展重点之一,其中明确了“加快网络文化创意和数字内容应用的创新,大力发展手机视频、手机阅读、手机动漫及网络音乐等数字文化业务”的发展目标。


(4)《“十电信二五”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国务院于2012年7月发布了《“十二五”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将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定位为重点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利用信息技术发展数字内容产业,提升文化创意产业。号码


(5)《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


发改委于2013年2月22日发布了《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该目录将“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列为七项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定义了“新一代移动通信数据及信息服务”是指依托新一代移动通信网,提供的数据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如:多媒体彩信彩铃、移动互联网、搜索服务、位置服务、手机阅读服务等。


(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


2013年3月,发改委进行了修正并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规定“增值电信业务平台建设”属于信息产业类别中国家鼓励发展的业务。


(7)《“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


2013年8月1日,国务院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在继续推进宽带网络提速的同时,加快扩大宽带网络覆盖范围和规模,深化应用普及。


(8)《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


2013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提出统筹推进移动通信发展,发放第四代移动通信(4G)牌照条例并大力发展数字出版、互动新媒体、移动多媒体等新兴文化产业。


(9)《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


基于互联网提供的多媒体视频业务以及互联网电视服务需求增长迅速,内容分发网络(CDN)作为一种新型网络传输结构,通过整合内容资源,优化网络性能,大大提高互联网传输视频等内容与应用服务的效率。为适应此类技术和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满足号码市场多样化的需求,在《目录》中单列出“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类别。明确了业务内涵,鼓励有实力、有创新能力的企业进入市场,共运营商同推动该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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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法律法规如下所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条例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6月27日,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发布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17号令),明确了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运营商使用或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当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该规定同时明确了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4)《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2003年1月29日,信息产业部发布《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28号令),具体规范了电信网码号资源的管理,明确了国家对电信网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保障了电信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2004年7月19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明确了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暂行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6)《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第468号令),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7)《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09年3月5日,工信部颁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信部5号令),规定了增值电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工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明确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8)《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发布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51号令)。该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定义、行政许可期限、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具备的审批条件以及相应的罚则;明确了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其中包括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音乐娱乐产品;明确了条例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批准后,核发《网络电信文化经营许可证》。


(9)《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10)《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的《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随互联网不断发展和创新,电信业中互联网业务及智能手机产品已得到普及,《电信企业增值锐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预示着电信业务从传统基础网络运营商向现代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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