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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包括资产处置损益(企业处置资产发生的净损益,应当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问题1:公司500元以下的零星采购没有发票,只开了收据,企业所得税应该不能做费用吧?


公司500元以下的零星采购没有发票,只开了收据,每月都有多次加起来有几干元这种只有收据没有发票的,企业所得税应该不能做费用吧?


解答:


因此,对于采购取得的是收据,虽然金额也在500元/次以下,但是下列情况的不得税前扣除:


1.采购对象是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户和各类企业;


2.采购对象虽然是个人,虽然每次金额也在500元以下,但是业务不是“零星”交易,而是“频繁”交易的。至于目前如何认定“零星”交易,税法并没有具体的次数标准,基层主管税务局掌握有较大的判定权利。


满足上述28号公告规定标准的收据,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2:解散合伙企业,A分得原投入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B分货币资金10万元。请问A公司如何纳税?


问题:A有限责任公司与B基金公司共同组建C合伙企业,A是以持有某上市公司股份投入C,占99.99%的份额;B出资10万元货币资金,占0.01%的份额。合伙企业C没有开展实质生产经营。现解散合伙企业,A分得原投入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B分货币资金10万元。请问A公司如何纳税?


解答:


A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A对C合伙企业的出资,属于投资行为,构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投资资产”,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对于C合伙企业投资的计税基础应按照上述规定(二)进行确认。


对于A从C合伙企业解散后收回上市公司股份,属于撤回投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由于撤回投资取得的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综上所述,虽然A公司是以持有某上市公司股份投入C,然后C什么也没有做就解散了,原本持有的股份有转回,股份数量也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对于股票的公允价值前后却可能发生变化,也就造成投资资产计税基础与撤回投资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收入额不一致,形成投资资产的资产损失或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因此需要按规定申报资产损失或申报应税收入。




问题3:公司已提足折旧的汽车(账上剩余10%净残值),无偿过户给个人。完整的账务处理怎么做?包括应缴纳的税费?


解答:


1.税务处理


二手汽车无偿过户给个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按照市场价(公允价)视同销售。


个人如果属于企业员工的话,应视为员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需要按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市场价并入当月的工资一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如果属于企业个人股东的话,应视为股东取得分红,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2.会计处理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视同销售确认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说明:企业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能存在:(1)需要按照一般计税确认销项税额;(2)满足税法规定,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按3%减按2%征收。


(3)确认处置损益: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润(按公允价值确认)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资产处置损益(差额,可能在借方)




问题4:个人居间税费如何缴纳?


解答:


个人居间费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个人居间服务,属于增值税“经纪代理服务”,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是500元,因此在没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情况下,超过500元的居间费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个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或办理有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收入低于15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如果是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一般是在个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局代开发票;建筑劳务需要在建筑项目地申请代开。


如果实际缴纳了增值税的,还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2.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或办理有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等,申请代开发票或自开发票,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申请代开的基本上是按照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税务局征收。


如果在没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在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的,税务局不征个人所得税,由实际支付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5:没有缴纳个税的需不需要申报2021年个人年度汇算清缴?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注意上述规定的前提“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在2021年度内没有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虽然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比如:


1.纳税人(个人)在2021年度取得了劳务报酬所得等,但是实际支付方没有按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


2.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问题6: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当取得该收入时,是否应该向对方单位开具免税发票,还是可以不开具发票?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规定,企业境内支付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除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或个人交易满足“小额零星”外,需要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既然是免征增值税,当然就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需要免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类似的问题,还包括农产品自产自销或蔬菜、鲜活肉蛋产品销售也是免增值税的,购买方也是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当然,您们是收入方,如果对方假如不索取发票的,也是可以不开具发票,但并不影响您们免税收入的增值税申报。




问题7:经济补偿金60000元应扣多少税?


解答:


如果提问中的“经济补偿”是指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则是不需要交税的。


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现在全国各地“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肯定都在2万元以上,6万元的经济补偿肯定是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8:企业采取的节约归己的费用是否需要提供发票,财务是如何做账的?


解答:


“节约归己”一般是企业用在差旅费报销中,即企业对于差旅费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报,节约归己”。


“节约归己”的报销支出,对于企业来说,依然还是属于差旅费。既然已经是企业明确规定了“节约归己”,当然就不能再要员工提供发票了。虽然没有发票,在账务处理时也需要按照有发票时一样作为差旅费根据不同性质计入相应的会计科目。


有无发票不影响企业的会计处理,只是会影响企业的税务处理。


对于没有发票的“节约归己”,在税务上可以视为出差津贴,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对于没有发票的“节约归己”,在税务上可以视为出差津贴,那么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就可以是不需要发票的。


但是,实务中各省区对于差旅费津贴和午餐补贴是否需要发票执行口径存在差异,有的地方规定需要,有的地方规定可以不需要。为防止税务风险,建议企业咨询主管税务局当地的执行口径。




问题9:前期差错更正,本期发现前期固定资产少计提折旧100万,税务机关不允许补扣,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会计处理是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税务处理是按照税法规定处理。


因此,不管税务处理如何,会计核算依然应遵照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1.会计处理


对于会计前期差错更正,会计核算应遵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


固定资产少计折旧100万元,通常情况下应判断属于“重要的前期差错”,应采用追溯调整法。


第一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万元


贷:累计折旧 100.00万元


第二步: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00万元


盈余公积 10.0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万元


2.税务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因此,固定资产折旧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有差异的,应纳税调整;会计折旧完毕,但是税务没有折旧完毕的可以继续折旧或在固定资产处置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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