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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销返利增值税法规(平销返利的税务和账务处理)

例:甲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将某产品2000元/件(不含增值税)销售给乙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乙商业企业卖给消费者也是2000元/件(不含增值税),乙企业每卖一件产品可以向甲工业企业取得返还收入300元(15%)。


一、甲企业的会计准则和税法核算


1、在会计准则收入准则中将平销返利行为作为应付客户对价,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同时,需要向客户或第三方支付对价的, 除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款项外,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 ,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





甲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确认收入=2000-300=1700元,300元作为对价付给乙企业。


2、税法上,不认可会计上的对价,甲企业的销项税额为2000*13%=260元


甲企业汇算清缴时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为2000元,销售费用300元。


二、乙企业的会计准则和税法核算


1、根据会计准则:乙企业销售商品收入2000元,成本2000元。


乙企业向甲企业取得返还收入300元。


2、税法不认可乙企业向甲企业取得返还收入300,向乙企业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300/1.13*13%=34.51元。


乙企业确认的增值税进项为2000*13%-34.51=225.49元。


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收入2000,成本=2000-(300-34.51)=1734.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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