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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增值税相关法规汇编(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最新的56号文主要是针对资管产品增值税问题


2,140号文补充了免增值税的情况


(1)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2)持有到期的基金、信托、理财产品,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减免了部分税负。(3)其他未变更的免征增值税情况参考36号文的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


2,政策的主要影响


公募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的价差依然免增值税;由于股票是非保本型的,股息免增值税。但是转让除股票、债券以外的各类金融资产所获得的价差(除部分同业业务),需缴纳增值税;持有非免税债券(如铁道债、信用债等)获得的票息将征收增值税,税率为3%(不可抵扣)。与其他金融机构对比,公募基金仍有优势。资管类机构:基金专户、保险资管、券商资管、私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等机构,非免税债券的票息、股票和债券的买卖价差均需缴纳增值税,税率为3%(不可抵扣)。银行券商保险自营机构:56号文中资管产品管理人未提及自营机构,增值税率暂时保持6%不变(可抵扣)。


(1)由于对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征税,当产品嵌套多层时,每一个管理人都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则将出现对底层资产重复征收的情况,例如银行理财对接基金子公司再嵌套信托计划,则银行、基金子公司、信托都要缴纳增值税。


产品的成本上升,将影响产品的收益率,资管嵌套产品规模或有所收缩,对通道业务较多的基金子公司和信托的影响较大。(2)由于非银金融机构的贷款得到的利息也要缴纳增值税,因此非金融企业从事贷款业务的成本也因此提高了。(3)提高通道业务的成本和非标业务的成本,将促使银行资金回流,进一步降低金融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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