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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增值税法规条款梳理(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资管产品)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对资管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决策有重要影响,2016年12月底出台的资管产品增值税新政一度引起业内热议。1月11日,财政部刊发《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以下简称“2号文”),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问题作出补充规定,澄清了原政策一大争议。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市场律师团队将结合最新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探讨资管产品在过渡期内管理人如何应对新政调整后的相关问题。


近几年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呈现加速发展的态势,规模快速增长,业务体量拾级而上。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财经》年会2017:预测与战略”上表示,截至2016年6月底,剔除重复计算因素,我国资管业务规模约为60万亿元,大体接近上年GDP总量。但在实践中,围绕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的纳税主体认定,一直缺乏明确的指引,不同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对资管产品增值税应税义务的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


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140号文”),将此前存在征税遗漏的资管产品征税主体落实在了管理人身上,同时规定税收追溯执行。2017年1月11日,财政部针对140号文发布了2号文,解决了之前资管圈热议的关于140号文的追溯执行影响前期合同的约定及已经发行资管产品的收益兑付的问题。


资管产品营改增的法律渊源


在营业税时期,总体而言,大资管产品(基金、信托、理财产品、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适用的营业税等税收政策不太明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在信贷资产证券化领域对营业税做了规定,但对于除此之外的信托项目没有明确规定,也很少有信托公司主动去缴纳或者扣缴。因此,税务机关更倾向于对大资管产品的受益人(投资人)去征税。


由于委托人(受益人)比较分散且涉及多人,实际征管也比较困难。资管计划在我国没有明确的主体地位,自从其产生而来,一直是增值税监管空白,实际操作中也较少出现资管计划进行纳税的行为。但是营改增以来接二连三的监管规定,从内容上增加了资管业务税收条款,从执行上明确管理人缴纳增值税范畴。其中,140号文确立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其主要渊源如下表:


序号名称与资管产品税收相关内容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受托机构(信托公司)缴纳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但对除此之外的信托项目没有明确规定。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金融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该征增值税试点,适用6%税率。
3《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1. 明确定义保本收益;2. 规范持有到期表述;3. 明确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4. 5月1日回溯加相抵。
4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1. 明确资管业务范畴;2. 规范发贷款注释。
5《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延迟至2017年7月1日缴纳。

资管产品增值税缴纳的最新调整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以来,资管产品的税务处理仍然有所争议,如何定义保本收益?资管产品是否需要纳税以及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是谁?上述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了不同的理解,140号文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140号文明确了对资管产品的征税导向,资管产品管理人被确认为增值税纳税主体。


140号文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产管理的实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因此,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确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将极大方便税收征管部门的监管和征收管理,但实际增加了资管产品缴税的压力,很可能最终会传导到社会融资成本上。


(二)非保本收益不缴增值税


在财税〔2016〕36号文件的基础上,140号文对于什么叫“保本”作出了解释,即保本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这种行为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则这种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属于非保本收益,不缴纳增值税。


同时,140文第二条指出,“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的并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以表格列示,即:


产品类型持有到期转让价差
保本资管产品按贷款服务征税按转让金融产品征收
非保本资管产品不征税按转让金融产品征收

由于证监会监管的证券期货资管受新八条底线严格约束,不能发行保本产品,因此目前市场上合法合规的保本资产管理产品主要为保本银行理财。对保本型资管产品设置更高的征税要求,体现了打破资管刚兑模式的政策目标。


(三)不再追溯执行


2号文主要对140号文的资管产品增值税追溯执行进行了调整。140号文第十八条规定:“除第十七条规定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虽然140号文于12月21日发布,但要进行税收追溯,从16年5月1日(即金融服务业纳入营改增之日)到12月21日的文件发布日期间的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都要补缴。如果有些资管计划在12月发文前已经结束,管理人已经向投资者兑付收益,此时如追溯让管理人缴纳这部分增值税,管理人只能自行补缴,将会给管理人带来巨大负担甚至可能收入也无法覆盖纳税。因此,追溯执行在资管界引起轩然大波。


此种情况下,财政部发布2号文,针对140号文税收追溯问题明确了以下“新老划断”原则,让不少资管机构如释重负。


1.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2.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如何应对


自2016年5月1日“营改增”政策全面实施以来,绝大部分资管产品管理人已经不同程度的完成了自有资产和自身的增值税应税经营活动的营改增合规工作,但是其管理的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合规工作距离法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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