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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吞开户行证明(公司的银行卡被吞了要开证明)

北京一男子张某因认为有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在云南开立二类账户,并绑定其开立的一类账户,导致账户被盗刷1800元。他将俩银行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连带承担赔偿1800元和其他相应的损失。9月8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事发


深夜在北京家中熟睡 工资卡莫名划走两笔钱


张某称,在2018年11月22日凌晨3点,手机收到了中国银行发来的一天提示短信,工资卡上有两笔钱款被划走,一共是1800元。


“出事后我首先想到的就是跟中国银行进行沟通,想把钱给划回来,银行则告知让我去找银联,因为银联有退款机制,但跟银联申请后,银联回复说应该由银行赔偿损失。再次找到银行后,得到的回应是应该去报案。”张某认为,主要是由于银行的不配合才导致时隔这么久才起诉。


起诉后张某发现自己名下有一张二类银行卡。他表示,自己从来没有在云南的这家银行——富滇银行开立过账户,怀疑是有人冒充其身份开设并进行了盗刷。张某后来经过查询得知,在富滇银行开设账户提交的身份证材料大有问题。虽然名字和身份证号信息相同,但住址、发证机关、相片、有效期均不一致。此外,手机号与一类账户开立时留存的号码也不一致。


他称,自己的信息可能遭遇了泄露,而银行既没有保护好自己的财产,也没尽到严格的审核义务。于是,将两家银行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损失和误工费等。


探因


名下突然多了一张二类账户 谁在云南开的?


在庭审中,中国银行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其辩称,张某在该行的一类账户是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开户。


但涉案消费是在富滇银行开立的二类账户发生的。中国银行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此外,消费行为发生后,中国银行及时发送了短信通知,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富滇银行则同意张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并表示可以为其注销二类账户,“基于社会责任和客户的考虑,可以为其承担部分经济损失。”代理人解释,在开二类账户的过程当中,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进行了5个要素的核验,但是因为时间已过去多年,系统里的证据未保存那么久,从而无法提供。


而对于中国银行而言,不管这个二类账户是不是张某而本人开立的,保存他的卡号、传递验证码、密码、身份证号的过程当中,该银行本身也是存在一定过错的。


所以富滇银行认为,张某的损失应该有其本人、中国银行及富滇银行共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焦点为涉案二类账户是不是张某本人操作;银行在这个过程当中是否尽到审查义务以及怎么核查的;银行与张某可能存在的损失如何承担。


张某明确表示,自己未开设过。从开设二类账户时对方提交的身份证的头像上可以看出申请人并不是他本人,“我的脖子比较细,他脖子比较粗,他穿的衣着和我绑的领带都有明显的区别。”他称自己身份证的发证机关是北京市公安局,对方则是四川达县的公安机关,而且地址也不一致。


富滇银行表示,由于此二类账户是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的方式开立,通过系统进行验证的,无法认定是不是张某个人自己去开立的。


同样的,中国银行也无法证实该二类账户是由张某开立。


照片明显不一样 银行核验身份时为何没发现?


对于审查环节,中国银行进一步解释,通过电子渠道开立二类账户的银行应通过绑定开户申请人同名一类账户作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是开户申请人本人,绑定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与开户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要一致。


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或者其他渠道向绑定账户的开户行查询,确定绑定账户是否属于一类账户,“因为要给我们一类账户的银行报文,根据报文的那些资料,如果吻合我们系统自动匹配给他反馈姓名、卡号、手机号等信息。”中国银行指出,在开二类账户时,富滇银行负有审查申请人身份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的责任,有义务通过核查姓名、身份证号、一类账户卡号以及预留手机号码、账户类别5要素来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是开户申请人本人。


对此,富滇银行则表示,在开设账户的过程当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已经对张某的姓名、身份证号、一类账户的卡号等进行了验证,尽到了审核的义务,从而获得开通权限。


具体来说,就是客户需要输入一类银行卡的卡号,以及对应的手机号码,“我们会发送一个验证码,客户输入正确的验证码以后,我们才可以开二类账户。”富滇银行介绍,在审核层面,当收到客户输入的一类银行卡卡号后会给中国银联发送一个报文,然后由银联反馈给它是否属于一类账户。


在当时支持实体身份证、也支持身份证图片上传认证,系统只需获取身份证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然后去跟公安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的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是否必须采用人脸识别等措施没有一个硬性的要求。


而核验数据只保存两年,但是张某的诉讼已经超过了这个时间,所以没有办法调取。


没有收到验证码 为何还能验证并注册成功?


对于富滇银行发送验证码的事情,张某称,从没有收到过,“因为富滇银行根本就没有我的手机号,他们提交的材料中显示的是177开头的另一个号码,我不可能用我的手机号来收到他发的信息。”


富滇银行解释,两个手机号码都是存在的,银行系统里面有完整的记录。


而法官现场拨打177开头的电话号码显示归属地是辽宁鞍山,目前已是空号。


那开设二类、三类户时是否应当要求开户申请人登记验证的手机号码与绑定账户使用的手机号码保持一致呢?


中国银行认为,在登记和验证时都应该与在一类账户开立的时候留存的手机号保持一致。


而富滇银行则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对此是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在客户注册电子APP时可以是一个手机号码,绑定二类账户的时候可以是另外一个手机号码。


中国银行提交证据表明,两笔涉案交易均为富滇银行通过线上免密交易的形式进行的,而非盗刷,说明在开立二类账户时申请了免密小额支付。


富滇银行表示,客户在开立二类电子账户时需要设置交易密码,客户可以自主设置免密,但金额比较小,比如300到1000元以下。


整个交易过程相当于钱款进行了两次流转。因为中国银行二类账户是与一类账户绑定的,一类账户中的钱无需密码就可以到达二类账户中,“相当于进行了两次流转。支付时二类账户会发送一个代支付口令,在此环节不用再次审核,也不用输入中国银行密码,只需输入二类户的密码。”


富滇银行认为,在这个过程当中中国银行存在漏洞,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如果有个短信验证之类的,让客户知道钱要出去了,就不会出现后面的消费了。”


对此,中国银行解释,这个机制是为了方便客户消费和资金流转的顺畅,已经通过报文核验后,系统接到支付指令,就会无条件地及时通过,“在一类账户向二类账户支付的过程中,不要求再通知客户,因为都是他本人的账户,不存在损失,只是在消费完成后会通知。”


处理


男子拒绝调解 称银行风控存在漏洞


因富滇银行经查询发现,张某的实际损失是1787.5元,其当庭表示在注销账户的基础上将剩下的余额予以返还。


对此,张某却表示拒绝,他认为损失是在中国银行造成的,应该由中国银行赔偿,“至于说犯罪分子是不是把这钱都花了,那跟我没有关系,那个账户不是我开的,从法律上它不是我的账户。”


张某拒绝调解,其认为,从风控的角度两家银行都存在问题,但主要是中国银行的责任。


中国银行称,其一直在积极帮助处理问题,本想通过保险的方式解决,但张某拒绝签字,“我们为他做了大量的工作,一直有客户经理陪着他去谈这些事,他发生的交通费、通讯费等是他自己的这种违约行为造成的,还给银行造成很多工作上的不便。”同时,还要追究富滇银行因没有履行严格的审查义务,而发送不实口令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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