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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2016年36号文件(工会2018年43号文件全文)

财税[2016]68号中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而在营业税时代作为非应税收入的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因68号文件的出台成了政策真空地带了,这些会费是否应缴增值税呢?本文对此作详细阐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


“一、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三、本通知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


四、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五、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大多是平移营业税时代的相关税收政策,将上面这个营业税时代的政策财税字〔1997〕63号和营改增后的财税[2016]68号中关于有关会费的规定对比,突然发现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出现了政策真空,难道只有68号文中例举的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而原本在营业税时代作为非经营收入的社会团体会费要改征增值税了吗?根据原来的征税原理,两者均为非经营活动,为何只例举了前者呢?这样的政策表述有时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大的困惑。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


“一、社会团体的收费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 123号)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会费收取应该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可直接到民政部购领、结报,由民政部统一到财政部购领、结报、核销;地方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购领办法,由所在地省级财政、民政主管部门确定。


社会团体的各项收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征税的,应到指定税务主管部门购领和使用相关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由民发[2007]167号可以看出,社会团体的收费中,符合相关规定的会费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征税的,是允许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故其是非经营收入。


而营改增并不改变以上所述会费的非经营收入的属性,故应作为财税[2016]36号文件中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非应税收入处理。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2017年12月25日)第八条:“八、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这个问题终于得到解决,这个政策下来前各地税务机关都觉得是应税收入。主要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4.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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