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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货物出口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销售进口时已纳增值税的货物)

一、先抵扣,不转出。


第一、业务情景:


外贸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认证,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时作为进项税额处理,货物出口后再通过“出口退税”或“进项税额转出”仅转出退税部分金额,如果退税率小于征税率,则会造成征退税之差的进项税额部分没有转出,后续仍需进项税额转出。


第二、案例分析


ABC公司为外贸出口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购进一批家具计划出口,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认证,进项税额1292780.66元,9月进行了增值税纳税申报。10月报关出口,收齐单证后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出口销售收入900万元,适用退税率15%,申报退税金额1140688.82元。


假设8月无其他业务,上期期末留抵为0,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1、相关的会计处理


A、8月购进家具时:


借:库存商品——家具7604592.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92780.66


贷:银行存款 8897372.78。


B、10月出口家具时:


借:应收账款——客户 9000000


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款 1140688.82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140688.82


借:主营业务成本 7604592.12


贷:库存商品——家具 7604592.12。


2、相应的税务处理:


A、9月申报期内进行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外购家具的1292780.66元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自动反映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参与当期抵扣。B、10月报关出口后进行纳税申报时,通过“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转出1140688.82元,仍有152091.84元未转出。


二、先抵扣,后转出。


第一、适用情景:


外贸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后,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时作为进项税额处理,将货物出口后再通过“出口退税”或“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全部进项税额。


第二、案例分析


A公司8月购进家具、10月出口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与上例相同,但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不同,将征退税率之差的部分结转入成本。


1、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7756683.96


贷:库存商品——家具 7604592.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52091.84。


2、税务处理:9月申报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与第一种方式相同,即购买家具的进项税额参与抵扣,但在10月报关出口后进行纳税申报时,不仅通过“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转出1140688.82元,还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转出152091.84元。


三、只认证,不抵扣。


第一、适用情景:


外贸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时都不作进项税额处理。


1、会计处理为:


A、8月购进家具时:


借:库存商品——家具 8897372.78


贷:银行存款 8897372.78。


B、10月出口家具时:


借:应收账款——客户 9000000


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款1140688.82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00


库存商品——家具 1140688.82


借:主营业务成本 7756683.96


贷:库存商品——家具 7756683.96。


2、税务处理:将增值税专业发票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5栏~第28栏“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不参与主表税款的计算。


三、研究结论:


本人认为,采用只认证不抵扣的方式比较符商贸企业的出口退税问题的处理,主要特点如下:


1、在购进时,认证不抵扣,在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不参与计算。


2、在财务处理上,购进库存商品的入账价值为价税合计金额,在出口时,应申请的应收的退税款,直接冲减库存商品,在结转成本时,将库存商品的余额结平,这样没有退税的部分,直接计入了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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