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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上一年度少交的个税怎么计算(个税最多可以补缴几年)

【案例】A公司2020年6月成立上一,2年度0怎么21年6月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6月补缴了员工2020年6月-2021年6月的社保10万元,7月申报最多6月个税时,员工补缴的这部分保险能在计算个税时一次性个税扣除吗?


【分析】其实问题的纠结点在于:补缴的2020年社保能不能在2021年扣除,也就是跨年扣除补缴的问题。我们的惯性思维总是认为收入和成本是配比的,2021年收入配比的是2021年社保,根源在于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遵从的都是权责发生制。然而,个税遵从的是收付实现制,即使2021年发2020年的工资,税款所属期也是2021年。我们先看看保险税前扣除的文件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的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上一年疗保险个税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计算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最多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的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分析】从文件中可以看出,允许扣除的前提条件是: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几年例或办法实际缴付。案例中A公司也的确是按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了。那么,文件中有说补缴的不能税前扣除吗?没有。但是怎么扣呢?是追补缴上一溯到2020年扣除?还是在2021年一次性扣除?对于这种有争议的问题,还是要看当地税局是怎么执行的。


假设当地税局认可在可以2021年一次性扣除,申报少交个税年度的时候还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补缴的保险可以一次性填到个税系统中,但是补缴的公积金几年却是有上限限制的少交。如果公积金金额超过上限怎么会有如下的系统提示,导致不上一年能正常申报。



最后补充一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不能跨年扣除。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计算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三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友情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当地税局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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