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 电子设备,为3年。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
外购软件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四条
长期待摊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①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②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③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④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十三条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九条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八条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条
【注意】
2、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可以参考下述文件处理哦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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