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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为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者的财产安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期,烟台市司法局推出“【普法课堂】保护中小投资者之你问我答”系列问答,按照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评估规则,围绕纠纷调解、股东治理等方面,分成3个篇章进行阐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接下来,带大家走进第二个篇章。


1Q


在由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若要判定被告承担责任,法院必须达到何种证明标准或确信程度(如排除合理怀疑、清楚且令人确信的证明、内心确信、优势证据、可能性之权衡)?


对于民事诉讼,原则上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法院必须确信事实具有证据的支撑;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要求“排除合理怀疑”。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节(第63、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第5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Q


在提起诉讼前,持有公司10%股份的股东能否得到公司内部文件(董事会会议记录、买卖合同等)?


是,可以直接获得。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并且可以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3、97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9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3条 (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97条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3Q


在民事审判中,原告可以请求法官从被告或不合作的证人处收集哪些信息?


被告表明其答辩所依赖的信息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原告有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仅可申请法院向证据持有人调取证据,或原告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后,向被告或证人调取证据。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由指定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


4Q


在民事审判中,若原告请求法院从被告或证人处收集证据,原告所提请求中必须包含哪些信息?


请求必须明确载明所要收集的文件(如文件名称、作者、日期和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2020年5月1日施行)第20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5Q


在民事审判中,如何询问被告或证人?原告是否可以直接向被告或证人发问?


对于被告,原告或其律师可以自主发问,而无须获得法院的事先许可。对于证人,原告或其律师必须经得法庭的许可,方可发问。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4)互相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6Q


股东对公司董事提起的诉讼,公司或被告是否必须补偿股东支出的法律费用(例如,诉讼费、律师费及相关费用)?


如果法院作出有利于股东的裁决,则法律费用的补偿数额由法院裁定。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26条 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7Q


上市公司单次或在一年内多次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五十一及以上的是否需要得到股东批准?


是。这属于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之一,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1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Q


持有上市公司10%股份的股东是否可以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0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9Q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是否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在发行期限上有什么要求?


是。上市公司每次发行新股之前都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有效期为自证监会批准后12个月内。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3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以及(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2月14日修订)第40、41和47条。股东批准证券发行且必须决定决议有效期等事项。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2月14日修订)第40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一)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2月14日修订)第41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四)募集资金用途;(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47条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十二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十二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10Q


股东是否拥有不能以简单多数表决剥夺的新股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或优先拒绝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此条规定仅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3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11Q


上市公司聘请或解聘外聘审计师是否必须得到股东批准?


是。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净资产核查等相关服务,且聘请或解聘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第十三次修订)第6.5条上市公司聘请为其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4月17日修订)第159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4月17日修订)第162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天数】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12Q


受影响股东的多数票表决是否可以阻止与其股份类别相对应的权利发生变更?


是。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1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23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第1、2、3和10条。中国上市公司股份类别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在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投票机制下,涉及优先股的任何组织章程部分的修订相关事宜,一次性或累积减少注册资本超过10%,并购、拆分或解散或者改变法定形式,发行优先股以及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全部都需要持有超过三分之二投票权的优先股股东(不包括恢复投票权的优先股股东)投出赞成票。恢复投票权的优先股股东,其投票方式与普通股股东相同。因此,受影响股东的多数投票可以阻止任何与他们的优先股相关的权利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1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23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四)发行优先股;(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第1条 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第2条 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3条 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第10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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