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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解读)

一、时间节点思维导图





二、关于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的要求,“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中的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时间上没有强制的要求,2号公告也没明确取消申报期限,如果在次年4月的纳税申报期后申报的,可能需要提供该笔出口业务的收汇水单等相关资料。因此,建议大家尽量还是在2022年4月20号前退税申报结束。那么什么情况可以超期申报呢?


①、未收汇可超期申报


②、外贸企业没有进项凭证


③、无相关电子信息,比如进项任证信息及出口货物报 关单电子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关于收汇问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期限指的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


2号公告也没明确取消收汇时间,企业在出口日期的次年4月的纳税申报期完成收汇。没有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9类情形的,应于2022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办理“出口不能收汇申报"。如果没有完成收汇或者没有办理不能收汇手续,按税务要求处理。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申报后,申报退免税。


总结:超期申报可能需企业填写材料或者面临税务机关更加严 格的核查,尽早申报和收汇,麻烦少。


四、来料加工核销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在取得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发票的次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内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在海关办结来来料加工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如果是企业自己本身从事来料加工,则不需进行核销。


五、进料加工核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要求,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六、开具外销发票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建议企业2021年度出口中的报关单在12月开具完毕。


七、外贸企业进项发票




进项发票取得后,退税勾选后,状态要显示已稽核后才能做退税申报,可能些企业需要2~3个月,请尽快开具进货发票做退税勾选,以免造成信息不齐影响退税申报。


八、外贸企业跨年度




对于申报不同年度的退税时,2021年度出口的,如果在2022年任意一个月申报,进入申报系统时的所属期应填写202112,如果是2022年出口的,按正常申报月向前一个月填写。出口日期是本月出口的货物,不能在本月进行退税申报。


九、生产企业留底情况




应退税额以留抵税额为准,哪个小退哪个,因此需企业尽快开进进项票,增大留抵税额,这样可以产生最大利益化,反之则会造成损失。


十、跨年度出口收入确认问题




出口收入符合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条件即可,在确认收入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申报,如果发生在跨年,也就是2021年度的,要在2022年度确认销售的,退税申报上是没有问题的,只是在税务检查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问题。


举例:某生产企业2021年12月出口的,电子口岸到月末还没信息,是先开票吗?到1月退税申报可以报么?




答:当年12月末,电子口岸查不到数据,次年1月才查到,发现出口日期是去年12月的,收入确认在次年1月也是没有问题的。如可以确定货物已经出口,符合收入确认情形,电子口岸查不到数据,也可以直接确认收入。到了1月,退税申报可以报,数据自检有疑点就不报,没疑点就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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