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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14 号)

一年一度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核销业务马上要结束啦!



01、办理时限规定

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02、办理流程

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生产企业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核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表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如果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生产企业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表二)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附表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



附表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





03、电子账册核销需重点关注

电子账册的核销按“核销起始日期”和“核销截止日期”核。


1.核销周期不少于90天:如单个海关核销周期小于90天,为减少核销结果异常的概率,应与连续的其他海关核销周期合并成≥90天的周期申报核销。


2.同一账册的申报核销周期必须是连续的。即企业本次申报的该账册的“核销起始日期”必须为该账册其他已申报核销的“核销截止日期”的次日;不同周期间不得重叠。


3.二次核销的核销周期必须与已申报核销的核销周期完全一致。




04、举例

账册E1,海关的核销周期是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在2022年企业申报核销申请的时候应该怎么报?


核销方式如下:


加贸反馈:下载2020年和2021年的加工贸易电子数据。


核销周期: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


实际分配率取报关单范围:海关核销周期截止日在申报核销周期内且进出口日期在核销周期内的对应的进出口报关单。


已申报出口额:取该账册下所有已经申报并且已退税且出口日期在核销周期内的出口报关单的人民币销售额 。




05、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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