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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税前(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

中道财税:房地产建筑业财税问题解决专家



经过初步判断,回复客户,以上两个税收优惠可以同时享受,原因如下: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属于暂时性差异,只是允许当期一次性扣除,会计上正常按月计提折旧的话,以后期间还需做纳税调增,主要是缓解企业购置资产当年的资金压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虽然也是税收优惠,是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这是永久性差异。虽然都是因为购置设备所带来的优惠,但是适用的优惠政策不同,二者也不冲突,无论是从税收政策的应用还是实操中纳税申报表的填写,都是可行的。


客户还是有些疑惑,习惯性地发问有无税收政策规定。


答复如下:目前实务中较为明确的是税率式优惠不可叠加享受,从实操角度也执行不了。此外还有《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以上都未提到过一次性税前扣除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得重复享受。对于纳税人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并不是所有的事项都有专门的法规。


客户下一个问题来了,那如果是可以同时享受税收优惠,在计算2021年加计扣除的基数时,是按照税法上一次性扣除的240万元加计扣除呢?还是按照会计上实际计提折旧的18万元作为基数加计扣除呢?


如果按照一次性240万元加计扣除,企业2020年企业所得税可合计调减(240-18) 240*75%=402万元,这个优惠力度是非常大。


如果按照18万元作为基数加计扣除,企业2020年企业所得税可合计调减(240-18) 18*75%=235.5万元,但是后期在使用期间,未加计扣除的费用依旧可继续加计扣除。


最终答复客户,在没有税务机关明确答复的前提下,这一块实务中操作还是较为有争议的,各地执行口径可能不一致,还需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




在这个客户咨询过后不久,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在2021年04月29日 15:00-16: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讲解”在线访谈的文字记录。


其中一位纳税人的问题及答复如下:





根据该答复,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可以同时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和研发费用75%(或100%)加计扣除,且加计扣除的基数就是税前一次性扣除的基数。以上案例中,2020年可按照240万元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纳税人在2021年及以后纳税年度,可以放心大胆地叠加使用以上两项优惠。




深入思考一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是否都可以叠加享受?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分为税基式优惠、税额式优惠、税率式优惠,纳税人较为熟悉的是税基式优惠,常见的有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式优惠常见的就是购买目录中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按照购买额的10%抵减应纳税额;税率式优惠有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


这三个大的优惠中,非常明确的就是税率式优惠不能叠加享受,例如某企业既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企业所得税季报和年报的时候,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优惠,不可叠加适用。


高新技术企业税率15%,小型微利企业按照最新的优惠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内实际税负2.5%,100万元-300万元实际税负10%,还是低于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优惠税率。


在二选一的过程,建议企业在季报的时候如果满足小型微利企业,先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预缴税款,后续季度申报或者年报的时候,若不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还可继续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总结: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叠加使用的过程中,税基式优惠和税额式优惠基本都是独立的,可以叠加享受;税率式优惠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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