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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营所得税合伙人变动(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怎么申报)

合伙企业年中有合伙人退出,年度汇算清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怎样分配给留下的合伙人




回复情况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72816200466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合伙企业年中有合伙人退出,年度汇算清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怎样分配给留下的合伙人?


内容:


本公司截止2020年9月有5位合伙人,合伙利润分配比例均为20%,从10月份开始,有三位合伙人退出,另外两个留下的合伙人比例也作了变更,一个为90%、一个为10%。由于我单位在2020年未到税务机关作合伙人变更,2020年合伙企业个人经营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21年3月份仍是按5个人且比例各20%作了申报。现在本单位去变更合伙人,税务局要求我们现将退出的三个合伙人按2020年1-9月的企业经营所得各按20%的比例进行汇算清缴,然后再将另外二位合伙人按2020年1-12月的企业经营所得一个按90%、一个按10%进行汇算清缴。那请问:1、留下的二位合伙人是否存在重复征税?2、留下的二位合伙人全年的所得是不是要减去退出的三个合伙人1-9月应分担的所得?3、正确的方法是怎样操作?


咨询人:


徐先生


咨询时间:


2021-07-28 16:2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30 16:25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 如该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前后的合伙协议中均明确了您所描述的分配比例的,则留下的二位合伙人2020年1月至9月应各自按20%比例分配所得,10月至12月按照90%、10%比例分配所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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