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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次分配:财税政策与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研讨会


专家观点荟萃




  5月9日,由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主办的“第三次分配:慈善公益事业发展与财税政策研讨会”在京召开。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教授主持会议并讲话。民政部慈善与社会工作司副司长臧宝瑞,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原副司长孙午珊,中国扶贫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刘文奎,中国慈善联合会常务副秘书长刘佑平,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副会长彭建梅、金锦萍、谢琼和副秘书长陈斌,以及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爱眼公益基金会、爱德基金会等机构的代表30余人围绕会议主题展开深入讨论。本报特采撷专家观点精粹辑录于此,以飨读者。


郑功成


  郑功成教授首先指出,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了未来15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蓝图与行动方案,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并取得更加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成为国家发展进程中的重大主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不仅需要继续做大财富蛋糕以为共同富裕奠定更加雄厚的物质基础,而且需要在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上同时发力,对财富分配的格局进行更加有效的合理调节。在民政部慈善与社会工作司支持下,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成立“第三次分配与慈善公益事业发展”课题组,希望为发挥好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做出学会应有的贡献。这次专题会议就是邀请有关部门、慈善公益界、学界代表聚焦慈善公益事业发展和财税政策的完善展开讨论,请大家发表真知灼见,凝聚共识。他表示,慈善公益事业是基于公益的目的,聚集来自初次分配、再分配与第三次分配的资源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混合型分配机制,但来自个人所得的第三次分配构成了核心支撑和本质特征,第三次分配虽然对整个财富分配格局影响不大,但确实是十分必要且有益的补充,且更具有提升公益情怀、润滑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独特功能,从而值得重视,我国需要更加有效的财政税收政策来支持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臧宝瑞


  民政部慈善与社会工作司副司长臧宝瑞受贾晓久司长委托,代表民政部慈善与社会工作司对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的各位专家和实务界的朋友表示衷心感谢,向积极推动《慈善法》立法、普法、执法工作的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特别是郑功成会长致以崇高敬意,对此次研讨会召开表示热烈祝贺。他在发言中表达了三层意思,第一,此次研讨会召开正当其时。当前我国进入了新发展阶段,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显著提高,但在财富和收入分配方面,不平衡的现象仍然非常突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决议中将实现共同富裕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任务,在提出任务的同时,中央也指明了实现这一任务的重要途径,要求完善分配制度。这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以市场为主导、强调效率的初次分配,以政府税收、社保、转移支付为主导、兼顾公平与效率,侧重公平的第二次分配,以及以个人自愿为主导、强调道德机制的第三次分配,慈善事业正面临重大发展机遇。第二,此次研讨会聚焦财税政策,选题很好。财政税收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都有巨大影响。就慈善事业而言,财税制度和法律法规政策是慈善事业的重要基石,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等慈善事业重要载体的生死存亡,关系到第三次分配的规模和效果,但目前实践中仍存在财税支持体系不健全等问题。第三,此次研讨会的专家阵容强大。中央要求民政部出台完善第三次分配的专门文件,希望各位专家学者都能提出宝贵的意见。


孙午珊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原副司长孙午珊围绕《慈善法》的税收配套政策发表了观点。首先,她指出《慈善法》中有关税收的内容相对比较全面,第79-82条涵盖了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和受益人方面的税收优惠,以及对税收征管的规定,但因具体配套政策少,条款落实不到位。具体的税收措施需要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规范。其次,她指出在捐赠人税收优惠方面,我国法律中有规定企业捐赠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结转三年,但是对于自然人没有规定,对此,她建议在修订《慈善法》时可以考虑个人所得税也结转三年,鼓励个人大额捐赠。在受益人税收优惠方面,目前没有具体政策支撑受益人享受税收优惠,下一步应考虑制定具体政策。在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方面,不仅要关注税收政策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关于慈善组织的认定问题。第三,她强调,面对发展还不成熟的新事物,税收政策往往是滞后的。我国慈善信托有待成型与规范,所以如何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还不能明确。最后,她建议,财税部门和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沟通协商,更好地推动第三次分配。


刘佑平


  中国慈善联合会常务副秘书长刘佑平认为,慈善事业是由价值问题、技术问题、公共关系构成的三角关系。从价值层面而言,目前慈善法的普法比修法更有意义。慈善价值体系的形成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意义举足轻重,要积极弘扬慈善文化。另外,慈善事业发展能否真正发挥促进第三次分配的作用,不仅需要慈善部门自身努力,更需要财税部门、民政部门等的协调沟通,否则落实到政策和技术环节时会产生冲突争议。他希望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能多提供此类跨界、跨部门的交流机会。


刘文奎


  中国扶贫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刘文奎从两个方面探讨了财税政策与慈善公益实务界的相关问题。第一,关于免税。他认为对捐赠主体(尤其是个人)、慈善组织创收、公益从业人员收入的适当免税可以激励慈善事业发展。第二,关于鼓励创新。他认为应该鼓励制度创新和项目创新来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傅阳


  爱眼基金会秘书长傅阳从一线从业人员角度出发,探讨了实践中捐赠的具体问题:第一,个人捐赠发票的难以获得影响了捐款主体对财税政策的确定性期待。第二,在捐物方面缺乏统一的发票申报标准和定价评估。第三,慈善机构接受股权捐赠后,因增值产生的收入仍需交税的问题。


钱霄锋


  爱德基金会区域发展高级总监钱霄锋期待出台基金会非捐赠收入免税政策、公益从业人员收入免税政策以及非现金性捐款免税政策,认为政策要鼓励创新,给慈善组织更多的创新空间。此外,目前还存在政策视野下的公益主体的缺失地位,建议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考虑慈善组织的需求,以查漏补缺。


金锦萍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副会长、北京大学非营利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副教授指出,再次分配如何对第三次分配形成正向激励作用,是研究财税制度的核心所在。首先,她梳理了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三个财税问题,一是自身所得税的税收减免资格问题;二是公益捐赠税前抵扣资格问题,其痛点在于非货币捐赠;三是慈善组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收入问题。其次,她建议要分层管理慈善信托并出台相应慈善信托认定办法;要关注并研究公益与商业融合对税务政策创新带来的挑战;要在慈善相关法的修订过程中增加慈善领域的代表和声音。


杨龙见


  中央财经大学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龙见教授以“互联网背景下个人捐赠税收管理研究”为题,提出将互联网平台个人募捐项目纳入捐赠扣除范围;制定合理的超限额结转扣除期限;提高税前扣除限额比例;细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规定;完善互联网平台小额捐赠政策;推广电子捐赠发票;实现捐赠平台与税务系统的对接;放缓税前扣除免税资格的认定标准;加大税前扣除政策宣传八个建议。


杨思斌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理事、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杨思斌教授从“发挥慈善法治的整体功能,促进慈善法制参与第三次分配”出发,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探讨慈善法制建设。他提出:立法上,要整体看待慈善法制规范体系,并与其他法律有机衔接、相互支持;执法上,应当把慈善组织的数量、设立便捷程度、执法机关的服务及慈善活动效果等纳入慈善法执法评估中;司法上,司法机关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来应对慈善领域纠纷的增加;守法上,应增强慈善法宣传普及力度,做到人人依法行善。


吕鑫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理事、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吕鑫教授认为国家通过税收募集和税收优惠共同实现了收入财产分配,其中第三次分配实现了富人与穷人的沟通,慈善事业具有一种独特的沟通价值。他还提出要从机制和立法两个方面促进第三次分配功能实现。在机制上,要有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使申请税收优惠更加便捷。在立法上,首先要研究制定分类的税收优惠。其次,考虑通过设定条件使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后直接获得两项税收优惠资格。第三,鼓励企业非货币捐赠,如实物捐赠和股权捐赠。第四,要思考如何实现个人网络小额捐赠税收抵扣优惠的问题。第五,要分类落实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第六,在遗赠问题上,可通过税收优惠促进遗产由留给“小家”到留给“大家”的转变。


胥玲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胥玲介绍了她对2009年至今慈善方面税制改革的观察,认为税制已从过去的事后关怀发展到当前的事前鼓励,从以往笼统关注公益慈善捐赠到目前关注个人大额持续性的股权捐赠。她指出税收问题不应成为慈善公益的起点,不能因税而起也不能因税而止。基于以上判断,她提出三点看法:第一,在认识上,不能过于乐观的期待税收调整,因为税制要做到通盘考虑。第二,面对多样化的捐赠形式,税制需跟进实践做出安排,此外劳务捐赠如何在制度上给予一定的鼓励或事后关怀也是值得考虑的。第三,关注现有政策在操作上的便利性,如通过身份证号码便可以一键归集个人所有的捐赠数额等。


耿云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理事、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耿云认为,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不仅要关注财税政策引导财富分配、防止税款流失等引导性或监控性功能,也要注意到财税政策在扩大捐赠规模、提高捐赠质量方面的作用。她指出,在相关政策的综合管理上,应注重政策之间、部门之间的高效衔接,让捐赠者有良好的捐赠体验。在政策落实上,要考虑到政策目标、捐赠人、执行组织以及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在分类化的政策导向问题上,也应考虑到捐赠者体验,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激励作用。


章高荣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理事、深圳大学助理教授章高荣提出建议:第一,在社会组织的范畴内规定只有慈善组织可以税前扣除;第二,应适当放宽慈善组织的认定门槛;第三,考虑强制认定慈善组织,并对部分组织适当降低认定要求。此外,他指出《慈善法》相关配套政策并未得到较好落实,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顶层设计上理顺各部门责任。


栗燕杰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理事、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栗燕杰围绕为什么捐赠以及如何持续捐赠的问题提出两点建议。首先,在财税政策上可适当考虑增强个人捐赠的安全感,如当个人因病产生巨额刚性开支时引入税款补缴延期政策。其次,他建议应加强慈善文化建设,引导患者在得到医治之后将钱捐赠给医疗相关的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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