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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文件(保险行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文件)

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近期,大连市国税局开展了保险行业的实地调研活动。本次调研对象为大连市40多户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和人寿保险企业各占约50%,其中包含3家总机构在大连的保险企业,其余均为二级分支机构。


通过调研发现,保险企业税负总体呈下降趋势,但部分保险企业存在销项端税额上升和进项端抵扣不足问题。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结合保险行业特点,完善税收法规。


建议对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暂不征收增值税,待实际发生交易时征收增值税。根据保险公司行业特点,其投资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大,基数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份额不小,待其交易债券时再对利息收入征税,可以大幅减少保险企业的销项税额。


可适当扩大可抵扣范围。在金融行业中,保险行业具备独特的行业特点,保险公司的各项准备金、保障金和红利支出等占公司成本费用的比例高,依政策却无法抵扣,建议是否可以结合保险公司种类繁多的投资业务实质,适当扩大可抵扣范围,提升进项抵扣能力。


结合现代金融业“统收统付”的管理模式,建议进一步明确“三流一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金融业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排头兵,目前普遍采用“统收统付”的管理模式,部分企业为使“三流一致”,明确规定总公司统一支付资金的业务,销售方不能向分公司开具发票,致使分公司无进项税发票可抵扣,税负结构失衡。建议在征管执行过程中,紧跟市场经济的脚步,进一步明确“三流一致”问题,妥善解决企业抵扣难题。


二是完善税收征管方式。


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加大增值税专用发票宣传力度,增强纳税人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意识,为纳税人能够合理合法合规凭票抵扣增值税奠定良好基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和信用社等金融企业均适用按季度申报,保险企业要求按月申报。保险企业业务繁杂,工作量大,该纳税期限的处理方式增加了税企双方的管理成本和征纳成本,建议改革保险企业纳税期限,同其他金融业一致,按季度申报。


结合保险行业特点,明确保险企业赠送促销品视同销售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时,随保险产品附带赠送的物品或者服务,其实质是购买者统一支付了对价,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有了明确的处理意见,但各地理解执行不一,建议重申视同销售的处理原则。


保险企业应规范管理。建议保险企业合理整合公司结构,协调配备人力资源,全面培训,提升财务部门涉税业务能力,深入贯彻营改增文件,力争做到优惠政策享受全面,合规抵扣覆盖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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