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限售股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税务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公告2011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机关由征税企业代持有主管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解禁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企业转在机关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限售股未能主管提供完问题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征税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依照前转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在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转让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前转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股权分置原因代企业持股的,在转限售股让时确认代持一方应纳税所得,转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缴纳税务个转让人所得税。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即不确认解禁代持一方应纳税所得,但要计算实际所有人的个人所得税。


问题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