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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7年54号文件)

案例:A公司(一般纳税人)2019年1月将自产的电暖器100台直接捐赠给某养老院(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捐赠),单位成本60元,当月销售价格90元/台(不含税、公允价格)。A公司相关涉税及会计处理如下:


1.会计不确认收入的处理


(1)涉税处理


增值税销项税额:90x100x16%=1440(元)


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不含税)90x100=9000(元)


含税收入:9000 1440=10440(元)


成本:60x100=6000(元)


(2)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对外捐赠 7440


贷:库存商品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40


(3)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0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440元。


具体申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发布)所附《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填列。


如果捐赠财产的行为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具体根据《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填列。


2.会计确认收入的处理


(1)涉税处理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x90x16%=1440(元)


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不含税):100x90=9000(元)


含税收入:9000 1440=10440(元)


成本:100x60=6000(元)


(2)会计处理


①捐赠时:


借:营业外支出-对外捐赠 104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40


②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


贷:库存商品6000


(3)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处理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因视同销售业务已经按照销售处理,不涉及调整内容,对于记入“营业外支出-对外捐赠”科目的金额,因该公司是直接捐赠,不符合政策规定,因此不得税前扣除,如果该公司是通过规定的机构捐赠,则可以按照政策规定计算捐赠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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