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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老省委二手房转让(海口老城区个人二手房信息)


(网络配图)


《办法》明确,凡海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已购买或自建并取得不动产证(或房屋权属证)的自然人进行存量房交易时,其交易资金自愿接受《办法》相关条例监督管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海口市住建局为海口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主管部门,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将在各商业银行设立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专户,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


《办法》指出,自愿接受交易资金监管的存量房交易时,须通过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电子合同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法院协助执行的、拍卖的、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的存量房产权转让登记的可自行交付房价款,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


存量房买卖双方可在商业银行设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划转房价款。买受人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在办理完转移登记的同时,将信息传至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房款额,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完转移登记后,将核准信息传至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监管银行在收到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房价款划转至出卖人指定收款账户中。房地产经济机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和房地产经纪人不得通过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办法》还强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自8月27日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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