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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没有人力资源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要多少钱)

未取得人力资源许可证而开展经营,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为便于辨析和识别相应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规范的范畴,笔者将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情形做如下归结。


一、非法经营罪的定罪及量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规定,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如果单位构成本罪的,则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量刑方面,有两档的量刑幅度,第一档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档是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处罚,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行为


(一)非法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


1. 非法经营食盐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02〕6号,简称《非法经营食盐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决定,依法废止了《非法经营食盐的解释》1。根据规定,如果经营食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或者伪劣产品等情形的,则分别不同情况,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前述规定,从2020年4月1日起,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行为的,则亦不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 非法经营烟草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的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如果行为人具有如下行为之一,则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①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②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③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少钱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①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②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相关许可证及批准文件等详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1


(三)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1.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以下简称《立案标准(二)》)要多第七十九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将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人力资源追诉: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许可证以上的;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1)无支付业务许可证而开展支付业务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三)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行为的认定”的规定,从事下列行为,破坏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危害支但是付市场秩序和安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①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基于客户支付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无证网络支付机构为客户非法开立支付账户,客户先把资金支付到该支付账户,再由无证机构根据订单信息从支付账户平台将资金结算到收款人银行账户。②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无证发卡机构非法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聚集大量的预付卡销售资金,并根据客户订单信息向商户划转结算资金。


(2)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性质认定意见的批复》(公经金融[2009]253号)规定,与他人串通注册成立空壳公司,伪造贸易合同,虚构贸易背景,从银行开出多份银行承兑汇票转手倒卖,及从他人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从中获利的行为,数额巨大,严重扰乱正常的票据管理秩序,可以认定为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规定之中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活动。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 非法经营外汇的行为


《立案标准(二)》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第三条和第四条对此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服务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关于印发<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公通字〔1999〕39号)中也规定了“采用非法手段”“明知”以及“居间介绍骗购外汇”等具体内容。


2. 经营非法出服务版物及非法经营出版业务的行为


(1)经营非法出版物的行为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③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④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没有(b)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非法从事出版业务的行为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③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④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3)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的行为


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②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③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b)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非法经营彩票业务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5)利用赌博机非法经营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少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四、关于生产、销售赌博机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6)生产、销售禁用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许可证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 ,简称《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下列行为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①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②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要多经营罪定罪处罚。


若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前两款犯罪,而又触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7)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的行为


《危害食品人力资源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前述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8)非法有偿删帖、发帖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②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9)非法放贷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24号)第一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2年内向不特定人出借10次以上,贷款但是期满后延期的,按1次计算),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若行为人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①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③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④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若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①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③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④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由此可见,没有取得人力资源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并不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是如果买卖人力资源许可证就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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