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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中使用者付费制度(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管理制度是())

企业涉税风险防范


【企业超标排放应税污染物补缴环境保护税监督案】


2021年7月,柯城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职责过程中发现,2020年7月,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柯城分局对衢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生产废气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251mg/m³,超过国家标准《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中氮氧化物≤180 mg/m³的标准限值要求,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2020年10月22日,衢州市生态环境柯城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0年11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令该建材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附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氮氧化物系大气污染物中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柯城区检察院调取该企业环境保护税申报明细发现,该企业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排名前三的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氮氧化物系该企业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但该企业不知晓应对超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补缴环境保护税,也一直未向税务部门补缴。经柯城区院监督,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补缴环境保护税22886元,滞纳金2483元。柯城区院经过数字化手段排查后共发现12家企业擅自或超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后未补缴相应的环境保护税。柯城区院向税务部门制发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截至目前,12家企业已补缴了所有环境保护税税款。


环境保护税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第十九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一)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第七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检察官提醒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环境保护税源于排污收费制度。开征环境保护税的主要目的不是取得财政收入,而是使得排污单位承担必要的污染治理与环境损害修复成本,并通过“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税制设计,发挥税收杠杆的绿色调节作用,引导排污单位提升环保意识,加大治理力度,加快转型升级,减少污染物排放,助推生态文明建设。


文字:张 波


审核: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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