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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是否属于限售股?

今天遇到一道考题: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是否属于限售股?

限售股,字面上的理解就是限制出售的股票。如果这样简单考虑,只要是有禁售期的股票都可以称之为限售股。

但这是税法考试,税法中的限售股是有特定含义的。大家都知道,个人转让限售股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而转让流通股则不需要缴纳个税。所以搞清楚税法中需要征税的限售股指的是什么,非常重要。

我们先来看两个税收文件:

根据财税【2009】167号文件,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根据财税〔2010〕70号文件,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七)其他限售股。

这两个文件是税法中对限售股范围的规定,通过逐一对照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定向增发股票并不在上述的任何一个项目之内。

当然,有的朋友会说,那会不会属于其他项里呢?朋友,你想多了,其他项是需要有总局专门文件规定的,不能凭自己想象来推导适用。

其实仔细琢磨一下这两类股票的来龙去脉,定向增发股票也不应该属于征税的限售股范畴中。

国家之所以会规定对限售股转让征收个税,那是因为无论是股改限售股还是新股限售股,它们的原始成本和上市后的市场价格之间差距非常惊人,股价可以说是鲤鱼跃龙门,这其中的巨额的股转收益如果不征税,不仅是国家税源大量流失,更是加剧了社会贫富差距,有悖于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的社会意义。

而定向增发的股票,也称之为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关于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为36个月)不得转让,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

由此可见,定向增发的购买价仅仅是市场价的九折左右,更何况随着股市上下波动,这10%折扣不过是一个涨跌停板的价差,根本不会包含多大的股转收益,所以,尽管它也有禁售期,但也不属于税法文件中所称的限售股。

最后,看一个总局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所附《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第二条关于征税限售股的范围问题规定:

此次明确要征税的限售股主要是针对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前所获得的送转股不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关于限售股的范围,在具体实施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结算系统给予锁定。另外,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给予员工的股权激励限售股,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明确规定了征税办法,转让这部分限售股暂免征税,因此,《通知》中的限售股也不包括股权激励的限售股。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是兜底的规定,将来视实际情况而定。

这么一解释,这个问题是不是就很清楚了,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股票不属于税法中的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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