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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专利侵权案例)


据裁判文书网10月30日披露的裁定书,谭卫、何章鸿、赖斌认为专利北京小桔科侵权技有限公司(案例分析简称“小桔科技”)、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滴滴称“广东太平洋”)和滴滴出专利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滴滴出行”)侵害他们持有的发明专利权。


据裁定书,广州知侵权案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广东太平洋在其网络平台上提供了被控侵权滴滴出行APP产品,原告滴滴将被告广东太案例平洋列为被告并无不妥,被告广东太平洋为知识产权案件适格被告。又因被告广东太平洋住所地在广州市,在辖区范围内,原告选择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故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案例分析小桔科技主张将该知识产权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依据不足,广案例州知识产权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小桔科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据滴滴出行官网,2012年小桔科技侵权在北京成立并推出侵权案嘀嘀打车APP,2015年9月APP更名为滴滴出行,2015年11月推出快车拼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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