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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时折合股本大于净资产(股改折股比例如何计算)




(五)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




序号


事项


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1


股权转让


2007年3月,王相荣、张灵正、王壮利分别将其持有的鑫磊有限出资额按每1元出资额作价1元全部转让给钟仁志。


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得税的缴纳


2


增资


2007年3月,鑫磊有限注册资本增加至2,018.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股东钟仁志、蔡海红按当时持股比例以货币方式认缴。


本次增资不涉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得税的缴纳


3


增资


2017年6月,鑫磊有限注册资本增加至7,807.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新股东鑫磊科技以货币方式认缴。


本次增资不涉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得税的缴纳


4


增资


2017年7月,鑫磊有限注册资本增加至8,357.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新股东鸿圣投资以货币方式认缴


本次增资不涉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得税的缴纳


5


整体变更


2017年10月,鑫磊有限按截至2017年7月31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折合的公司股本总额为11,239.00万元,注册资本增加至11,239.00万元。


发行人已为钟仁志、蔡海红就本次整体变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1,182,839.99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出具的证明确认,发行人本次整体变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已依法足额缴纳。


6


增资


2017年12月,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至11,789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新股东王相荣、王壮利分别以货币方式认购


本次增资不涉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得税的缴纳


7


分红


2012年12月,公司以现金方式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对公司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合计分配118.00万元。其中,向实际控制人钟仁志分配1,038,400.00元、向蔡海红分配141,600.00元。


发行人已为钟仁志、蔡海红就本次分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236,000.00元


8


分红


2013年12月,公司决定以现金方式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对公司累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合计分配57.50万元。其中,向实际控制人钟仁志分配506,000.00元、向蔡海红分配69,000.00元。


发行人已为钟仁志、蔡海红就本次分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115,000.00元


9


分红


2017年7月,经鑫磊有限股东会决议通过,以现金方式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对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合计分配3,999.00万元。其中,控股股东鑫磊科技分配取得27,701,580.71元、实际控制人钟仁志分配取得8,497,767.33元、蔡海红分配取得1,158,786.45元。


发行人已为钟仁志、蔡海红就本次分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1,931,310.76元


10


分红


2019年11月,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以现金方式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对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合计分配5,000.00万元。其中,控股股东鑫磊科技分配取得33,019,755.72元、实际控制人钟仁志分配取得10,129,176.35元、蔡海红分配取得1,381,251.59元。


发行人已为钟仁志、蔡海红就本次分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2,302,085.59元


11


分红


2020年4月,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以现金方式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对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合计分配3,800.00万元。其中,控股股东鑫磊科技分配取得25,095,014.34元、实际控制人钟仁志分配取


发行人已为钟仁志、蔡海红就本次分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1,749,585.05元






得7,698,174.03元、蔡海红分配取得1,049,751.21元。




2.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税务完税证明文件、发行人营业外支出明细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进行检索查询确认,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鑫磊科技、实际控制人钟仁志和蔡海红均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此受到税收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六)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关联方、董监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代持关系、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及其出具的说明与承诺、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核查及视频访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就发行人境外主要客户出具的信用报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互联网的检索查询,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关联方、董监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代持关系、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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