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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无偿转让要交土地增值税吗(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

孙彦民


2020年9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4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企改革驶入“新赛道”,税收政策助力正当时


笔者分析,该项政策的出台,或为助力两类公司的深化改革。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提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改组成立一批两类公司。目前,在中央企业层面,两类公司试点已达21家。组建方式主要通过无偿划转或市场化方式进行,划入两类公司的资产,为现有企业整体股权(资产)或部分股权。


通过choice检索,多家国企涉及在集团内或不同集团间无偿划转股票事宜。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第四条第三项专门提到:“完善支持政策。严格落实国有企业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无偿转让股票应当缴纳增值税


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⑴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⑵应税行为属于增值税税目范围内的业务活动;⑶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⑷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然而,除了一般的,还有“二班”的,典型代表就是某些无偿应税行为,虽然不同时满足上述四个征税条件但需要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此条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照章缴纳增值税。


因此,无偿转让股票也应当缴纳增值税。


无偿转让股票如何确定卖出价


既然无偿转让股票征税不可避免,是走“特事特办开路条”的老路,还是另辟蹊径?股票市场是有公开价格的,如果按照公开市场价格确定卖出价,势必影响正常的重组行为。


40号公告给出的答案是: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


以买入价作为卖出价,政策本意是:应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实际上不用纳税。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


一是,买入价是指实际取得成本,还是可以参考限售股买入价的确认原则,增设拟制买入价并可以选择孰高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首次明确了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原则,笔者称之为“拟制买入价”。拟制买入价并非纳税人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


对于实际取得成本低于拟制买入价的,根据5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拟制买入价扣除。


对于实际取得成本高于拟制买入价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确定的孰高原则,按照实际取得成本作为买入价。


二是原始取得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如何确定买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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