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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准则银行开户清单(银行对公账户开户资料清单)


一、风险评估和控制测试


二、实质性程序


(一)货币资金审计存在开户清单核对、银行存款函证、银行流水核对、抽凭及截止测试不到位等问题。


(二)母公司审计存在对公司采购财务、内控相关咨询服务及4万吨离子膜钾碱业务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对前述业务存在的异常情形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在预算控制测试结论中未反映业务存在的预算内控执行偏差等问题。


(三)子公司审计存在审计证据的生成日期晚于审计报告出具日,应收票据、在建工程审计程序不到位,未检查电梯售后回租等子公司业务内部审批的合规性,未检查收购股权的交割及相关资产交接过户完成情况,未反映投资无立项及尽调资料的内控缺陷,对债务代偿协议效力、油品赊销业务及与关联方的油品抵账事项未获取充分适当证据等问题。


此外,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还存在底稿记录不充分或底稿缺失,对金路资产收购浙江千足债权业务未获取充分适当证据等问题。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庄瑞兰、蔡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四川证监局决定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庄瑞兰、蔡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庄瑞兰、蔡蓉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官网显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四川省树脂总厂,曾用名: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5月7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新金路,股票代码:000510。集团现已发展成为拥有10个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资产总计近18亿元,股本总额60918万股,形成PVC树脂30万吨、烧碱25万吨的年生产能力的大型集团企业。


历经30多年的发展,信永中和已实现集团化、一体化管理和国际化发展,信永中和集团拥有审计鉴证、管理咨询、税务及会计服务、工程管理咨询4个平行的业务板块,在中国大陆及其它15个国家或地区设有80个办公室,员工总数逾1万人,包括480多位合伙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庄瑞兰、蔡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庄瑞兰、蔡蓉:


经查,你们在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路)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号XYZH/2021CDAA10081)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此外,你所还存在底稿记录不充分或底稿缺失,对金路资产收购浙江千足债权业务未获取充分适当证据等问题。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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