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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比率(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





但是,这几年,随着我个人对相关法条和业务的理解,我越来越倾向于投资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实收资本时,自然人股东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理由如下:


一、该转增股本行为,原自然人股东(甲、乙)未获得任何现金利益,无纳税能力,不应纳税。好的税制应当是在纳税人有纳税能力的时候对其课税,否则,即是恶税。


二、该转增股本行为,新自然人股东(丙)未获得任何利益——转增的资本公积本身即来自于他的投资溢价,自己投资的钱由货币变成股权,资产表现形式的一个变化而已,没有任何所得,凭什么要征税?


三、该转增股本前后,股东持有投资资产的价值(即净资产)未发生任何变化,也无任何实质利益流入投资者个人手里,凭什么要征税?


四、该转增股本行为,对相关自然人股东不征税,并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因为转增后,原自然人股东(甲、乙)相关自然人股东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让时,由于转增获得的股权计税成本是0,所以,需要全额计税——原先没缴的税,这个环节还是要缴,并没有少缴,只是时间的递延。而新自然人股东(丙)转增获得的股权有计税成本(丙取得的投资溢价转增股本本来就是他自己出的钱),可以在转让时扣除,对丙也非常公平。


所以,强烈建议取消投资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实收资本时,自然人股东要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你的每一次转发都是一粒沙,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免税聚成爱的撒哈拉!


看到这篇文章,身为股东不转发、不点赞、不打赏,良心会疼的!



相关文件:


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Ø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Ø 《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Ø 其他相关:


1.《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1997年12月25日发布;


相关内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1998年5月15日发布;


相关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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