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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实务要领综述

近日,笔者办理了一宗限售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案件,配合执行法院成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限售上市流通A股。鉴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分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与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两种股份的冻结方式有一定差别,结合笔者本次冻结的实践,本文仅梳理上市公司的限售股份冻结。

一、人民法院查封冻结股票的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5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第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按照法定权限需要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条:人民法院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协助查询、冻结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时,有关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出具相关证件和有效法律文书。

二、协助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通知》第九条规定:在证券公司托管的证券的冻结、扣划,既可以在托管的证券公司办理,也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另外,执行法院还可以通过最高院查控网进行操作,但是经过详细咨询,最高院查控网目前只能冻结简单股票类型,尚未与中证登开通质押股票的冻结业务。

在实践操作中,无论是深市上市公司股票、沪市上市公司股票还是新三板上市股票,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均可以在证券公司或对应的结算公司分公司办理冻结,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只能在对应的结算公司分公司柜台办理。

三、司法冻结所需材料和具体程序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协助司法执行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法院冻结股票需要的材料和程序如下:

(一)冻结所需证件及材料

1、司法机关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出示执行公务证、工作证并提供复印件和联系人电话、地址、邮编。

2、办理司法冻结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被执行人全称或姓名、证券账户号、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类别及冻结数量、冻结期限、以及冻结(包括轮候冻结)是否及于孳息、是否存在质押等有关信息。

说明:关于被执行人及证券信息,见第一部分,冻结期限按照《指南》规定,最长可选3年,根据质权人出质人相关合同,冻结及于孳息。

(二)具体办理程序

1、司法机关于营业大厅取号终端按取“综合业务一协助司法执行”排号单,待大厅叫号系统播放所取号码,根据提示至相应柜台办理业务。

2、中登公司对司法机关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冻结、解冻业务。

3、司法机关凭业务受理情况记录单从中登公司领取送达回证

四、最后一步:向被执行人及上市公司送达裁定及书面通知书

法官向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即中登公司送达相关文书后,还需要向股权持有人进行送达,并且需要将冻结事宜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上市公司。

参考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的通知》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协助司法执行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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