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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的中国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牡丹江分行营业部地址)


据介绍,根据《黑龙江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即市民须在9月15日前向供热企业申报停止用热申请,逾期申请的,热企有权拒绝用户的申请。针对停止用热的用户,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缴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目前我市依然按全额热费的25%收取,但非分户供热用户、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有这三种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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