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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减持税务筹划途径

限售股减持税务筹划途径

(一)自然人股东

1、大宗交易平台“洗股”

个人转让解禁后限售股是指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后的第一次转让,该次转让完成后,被转让股份的性质转化为普通股,受让方如果是个人并且再行转让的,免缴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股东可以在其持有的限售股解禁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限售股以较低的价格协议转让给自己的亲属,从而实现“洗股”的目的。限售股的性质转化为普通股后,再由受让方进行减持套现,从而实现套现与节税的目的。

2、解禁后实施股本高送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限售期内基于限售股而进行送、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同样视为限售股,解禁后对送股、转股的转让环节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上市公司在解禁后进行送、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不属于限售股,个人在转让时免缴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股东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在限售股解禁后实施高比例送、转股,转让这部分股票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3、适用15%的成本核定率

个人转让解禁后限售股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转让收入减去取得成本,如果个人无法提供成本凭证的,税务机关应当核定其成本为收入的15%。因此,如果个人取得限售股的成本低于转让收入的15%,可以考虑适用成本核定的方法实现节税。

4、跨地区减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减持解禁后限售股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转让方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个人股东通过变更证券开户地,实现减持地的变更,实质上是变更了纳税义务所在地。比如,2015年1月,江西省吉安市政府出台了《鼓励个人在吉安市辖区证券机构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奖励办法》,如果自然人股东选择在吉安市本地营业部进行限售股减持,政府可将减持个税的地方实得部分的80%作为奖励返还给纳税人。因此,如果自然人股东按照奖励办法的规定在当地营业部减持,在遵照167号文的规定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后,可以从当地政府获得一定比例的返还奖励,从而在经济效果上达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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