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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捐赠残联抵扣企业所得税(企业捐赠抵扣企业所得税税率)

问题1:公司收到被投资方公司的分红需要缴税吗?怎么入账?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被投资公司如果是上市公司,投资企业持有股票不足12个月的,是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根据企业投资目的不同,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到股息红利的会计处理是不一样的。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1、股权投资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除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外,收到股息红利,贷记“投资收益”;


2、股权投资计入“长期股权投资”,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股息红利,贷记“投资收益”;


3、股权投资计入“长期股权投资”,且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收到股息红利,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股权投资计入“其他权益投资”,收到股息红利,贷记“投资收益”。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1、股权投资计入“短期投资”,除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外,收到股息红利,贷记“投资收益”;


2、股权投资计入“短期投资”,除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外,收到股息红利,贷记“投资收益”。



问题2:折旧完的固定资产发现多计提了怎么办?


解答:


估计是手工帐吧。


如果企业会计核算已经采用了财务软件的话,肯定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系统会自动停止折旧。


如果发现折旧完的固定资产多计提折旧,也就是说累计折旧金额可能甚至已经超过了固定资产原值的。


如果是在当年度就发现的,直接红字冲销多计提的折旧就可以了。


如果是以前年度多计提的,则需要区分企业执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发现当期更正就行,还是红字冲销;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的,则需要追溯调整。


如果是以前年度多计提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就可能错误了,税前多扣除折旧。因此,除了会计核算需要更正外,还需要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进行更正申报。



问题3:年度中间取得的残疾证在年度汇算时是否能按全年享受减半征收?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此,对于残疾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存在地区差异的。


比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9]26号)规定: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予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残疾人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元;孤老人员、烈属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0000元。


四川省的减免是定额减免。当然,不排除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是按照比例进行减免的。


《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1号)明确规定,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的人员。


无论是个人所得税法还是四川省的规定,都没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必须按照取得证书的时间分段享受。如果是取得证书前没有享受优惠政策,可以通过汇算清缴补充享受,然后申请退税。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第二条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问题4:已取得的增值税代开发票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可以不计入成本吗?


解答:


已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汇算清缴的时候不是必须计入成本。所谓的汇算清缴计入成本,是指汇算清缴的时候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取得增值税代开发票,意味着企业购进了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等。


企业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等,能否税前扣除,需要遵照税法的规定。企业有很多购进,在税前是不能扣除的,或者是不能在购进的当期扣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购进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等,需要资本化的,在购进当期是不能直接税前扣除。比如,企业购进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等,是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的。


2、购进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等,是不征税收入的支出。比如,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满足不征税的规定,用该政府补助按照规定用途购进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等,不得税前扣除。


3、购进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4、超出税法规定的限定标准的。比如,税法规定一般企业的佣金扣除限额比例是5%,可以有的企业为了请网红带货,佣金比例远远高于5%,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即便是取得了网红在税务局代开发票。



问题5:餐饮业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解答:


餐饮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是可以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当然,疫情期间享受免税期间,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



问题6:自己发现不合规并进行整改,还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么?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汇算清缴后(已经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有不合规凭证,企业还可以在告知60天内换开、补开,如果自己发现不合规扣税凭证,是否也可以补救,换开补开后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您的理解是对的,企业自己发现不合规并进行整改,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那么,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没有完成换开、补开的,原则上按照上述规定,是应该做纳税调整,不得税前扣除。


但是,为了减少企业追补扣除的麻烦,总局非常人性化地跟着就来了: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因此,实务中,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和操作:


如果企业有把握对合规凭证进行补开、换开的,即便是在汇算清缴结算时暂时还没有取得的,也可以先税前扣除,不做纳税调整,然后换开、补开取得合规票据后,在附在原不合规票据的会计凭证后面。


因为即使后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也有60天暂缓期限,现在企业已经在税务机关检查前主动完成了,难道还有错吗?


当然,如果最终没有成功换开、补开发票的,且又不满足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特殊情形的,企业就会承担或面临税前扣除不合规的税务处罚(风险)。



问题7:用vlookup提取的相同行求和的公式怎么做啊,我的这个操作是错的?


我试了在前面加sum,但是不对



解答:


您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了,难道使用SUMIFS函数或SUMIF函数(需要添加辅助列)不香吗?


VLOOKUP函数很好,属于“大众情人”,但是数组公式应用时逻辑理解容易出错。


建议考虑简单易行的。



问题8:小规模纳税人想要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吗?


解答:


没有限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9: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其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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