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国税函2008 875号解读(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解读)

1、自然人股权转让,个税的扣缴义务人到底是谁?


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自然人负有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应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手续。股权转让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该是受让人,股权所在的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义务。股权所在的企业要向税务机关报告股权变动情况。《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到转让不动产的,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一、……(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3、“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上应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4、一般纳税人纳税事项发生变更,防伪税控系统是否也需要变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名称、开票限额、购票限量、开票机数量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发行。当前,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申请变更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纳税人只需要将税控设备连接互联网,即可实现远程变更税控设备信息。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