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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需要审计吗(核定征收的企业需要审计吗)

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这是一个问题



核定征收只是对无法实施查账征收的一种补救措施。所以在这个问题时经常有一些误区:


误区一

定征收方式只是对无法实施查账征收的一个补救措施。从法理上讲,纳税人是不可以选择的。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解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二)是没账的,(三)(四)是有账查不了的(五)是不管你有没有账,逾期未申报的,(六)是有账也申报了,但是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只有这六种情况是实行核定征收的。从这六种情况可以看出是对不能准确征收税款的一种补救。


且在第二款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这一款就是说,有一些“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必须建账,必须查账征收,哪些是这些特殊的纳税人呢,等税务总局明确。其实这是属于再补救方式,可能税务总局在写这个办法时并没有想好,但他们知道,一定不能写死,得有空间。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个办法的出台日期是2008年3月6日,执行日期2008年1月1日。而规定哪些属于“特定纳税人”是2009年7月14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


政策: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政策解读:从这个文件中可以看出,一是核定征收在所得税优惠上受到限制,二是很多种指定类型的公司不能核定,三是依然留有兜底条款。


随后在2012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规定:


政策: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政策解读:这是又一次对核定征收办法的补丁。



误区二

核定征收更划算。 核定征收如果从节省人力和聘请会计的方面看,是肯定很划算的。从总体成本上看不一定。


一是核定的方式方法多种。


政策依据: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政策解读:这些方法都是为了尽可能接近查账征收的结果,为了税负的公平。


二是应税所得率有一定的幅度。如果确定的是最低率还是最高率,结果差异很大。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政策解读:应税所得率的适用各地不同,有的可能各区域不同,纳税人无法控制。这个政策也是为了尽可能公平税负。三是,定少了,你需要自行申报,补缴税款。定多了,不退。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十四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政策解读:年终如实申报,定少了,补缴。定多了,就这样了。



误区三

核定征收征少了纳税人没责任。


政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四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征管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解读:如实申报是纳税人的义务。不因核定征收而解除纳税人的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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