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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代收暖气费税法(物业公司代收暖气费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针对上面这条规定,你会感觉到有疑惑的地方吗?实际工作中,有人会问我,那么“2020年供 暖期结束”,是指2019年下半年到2020年上半年,还是指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上半年呢?。其实弄明白很简单,我们从“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可以提炼出答案,回忆一下数学公式里面的代入法,2020年供暖期,是指当年(2020年)下半年供暖期开始到次年(2021年)上半年供暖期结束。


那为什么还有很多人在问这种问题呢?因为大家在看税收法规的时候,往往是只看税收优惠的那一条,而很少去仔细揣摩关于优惠条文后面的解释。我们都习惯看政策,而不习惯看解读。税法是一门有趣的艺术,你会这样觉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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